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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6] (688165)埃夫特:埃夫特2021年度业绩快报公告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2-007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快报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所载2021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以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21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增减变动幅度
营业总收入 116,458.88 113,358.38 2.74%
营业利润 -23,372.71 -19,862.92 不适用
利润总额 -23,238.96 -19,631.19 不适用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19,330.36 -16,898.45 不适用
者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31,724.27 -30,546.13 不适用
者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 -0.37 -0.38 不适用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9.71 -9.34 不适用
益率(%)
本报告期末 本报告期初 增减变动幅度
总 资 产 310,685.87 330,733.29 -6.06%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 187,334.15 210,943.59 -11.19%
有者权益
股 本 52,178.00 52,178.00 0.0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3.59 4.04 -11.19%
者的每股净资产
(元)
注:1.本报告期初数同法定披露的上年年末数。
2.以上财务数据及指标均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填列,未经审计,最终结
果以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为准。
3.以上数据及指标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1、经营情况
2021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1.65 亿元,同比增长 2.74%;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 利 润 -1.93 亿元,亏损增加 0.24 亿元,亏损同比扩大
14.3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17 亿元,
亏损增加 0.12 亿元,亏损同比扩大 3.86%。
公司报告期内经营状况变化主要影响因素如下:
(1)主营业务收入构成结构优化:受益于中国“双碳”的中长期国策助
推、后疫情制造业自动化及智能化需求的反弹等宏观经济环境,结合公司机
器人产品自身差异化竞争力建设,2021 年公司的机器人整机业务在 3C、PCB
及光伏等行业实现较大增长,全年实现销售收入 4 亿元,较上年增长 86%,
占公司整体收入的 34%(2020 年:19%);2021 年公司系统集成业务实现
销售收入 7.4 亿元,较上年减少 18%,占公司整体收入的 63%(2020 年:80%),
主要受海外疫情反复、投资放缓导致相关订单获取延迟的影响,以及公司国内业务内部资源主动聚焦机器人整机业务的影响。
(2)毛利额增长:基于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构成结构的优化,机器人整机业务毛利水平高于系统集成业务,报告期内实现整体毛利额 1.52 亿元,较上年增长 9%。
(3)研发费用大幅增加:为不断寻求技术突破以加强产品差异化竞争力,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2021 年发生研发费用 1.10 亿元,较上年增加0.33 亿元,增长 42%。
(4)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增加:公司持续投入资源补强公司机器人整机业务销售能力及国内外管理能力,2021 年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较上年增加0.37 亿元,增长 15%。
(5)财务费用增幅较大:2021 年发生财务费用 0.18 亿元,较上年增长
79%,主要因为受欧元贬值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产生较大欧元汇兑损失。
(6)商誉与无形资产计提减值的影响:根据公司收购的境外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结合海外疫情、汽车行业周期等影响因素,公司判断收购海外子公司形成的商誉和无形资产存在减值迹象,2021 年度计提相关减值准备合计约 0.60 亿元(2020 年:1.01 亿元)。
(7)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主要包括政府补助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非经常性损益变动的主要原因为:公司 2021 年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较上年减少 0.17 亿元。
2、财务状况
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为 31.07 亿元,较报告期初降低 6%,归属于母公
司的所有者权益为 18.73 亿元,较报告期初降低 11%。报告期末公司资产负
债率 39.50%(报告期初:36.01%)
三、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业绩快报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本公告所载 2021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以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6 日
[2022-02-10] (688165)埃夫特:埃夫特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2-006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 年 2 月 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 96 号埃夫特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2
普通股股东人数 1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220,306,850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220,306,85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42.2222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42.222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礼进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0 人,出席 10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4 人,监事姚成翔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康斌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220,289,250 99.9920 17,600 0.0080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1 关于补选公司 27,96 99.9371 17,600 0.0629 0 0.0000
第二届董事会 7,200
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文豪、顾侃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0 日
[2022-01-29] (688165)埃夫特:埃夫特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2-005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埃夫特”)预计 2021 年年度将继续出现亏损,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6,800 万元到-19,800 万元。
2、公司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9,500万元到-33,500 万元。
(三)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公司上年同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6,898.45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0,546.13 万元。
三、本期业绩变化的主要原因
1、主营业务的影响:得益于中国“双碳”的中长期国策助推、后疫情制造业自动化需求反弹等宏观经济环境,结合公司机器人产品自身差异化竞争力建设,2021 年公司的机器人整机业务销售收入较上年有大幅增长;但公司的系统集成业务受海外疫情反复、投资放缓导致接单延迟,国内竞争加剧、项目执行延期等多种因素影响业绩出现较大下滑,影响当期业绩。
2、期间费用的影响:为不断寻求技术突破以加强产品差异化竞争力,公司
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本期研发费用增加较大。
3、资产减值损失的影响:根据公司收购的境外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结合海外疫情、汽车行业周期等影响因素,公司判断因收购海外子公司形成的商誉和无形资产存在减值迹象,预计 2021 年度计提相关减值准备合计约 6,000-8,000 万元。公司 2020 年度计提的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合计 10,110.69 万元。
4、非经营性损益的影响:公司 2021 年获得的政府补助较上年有所减少。
四、风险提示
1、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公司因收购海外子公司形成的商誉和无形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本年度拟继续计提相关减值准备。减值测试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预计减值准备的规模在业绩预告范围内。
五、其他事项说明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21 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9 日
[2022-01-25] (688165)埃夫特:埃夫特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2-001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辞职的情况说明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芜湖远宏工业机器人投资有限公司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夏峰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夏峰先生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以及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夏峰先生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不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夏峰先生递交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夏峰先生自担任埃夫特董事以来,未持有埃夫特股票,在本届董事会任期内,夏峰先生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减持规定。夏峰先生确认与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无意见分歧,亦无任何事项须提请埃夫特股东注意。夏峰先生在任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董事会谨向夏峰先生对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情况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芜湖远宏工业机器人投资有限
公司提名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王津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审议通过选举王津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自公司股东大会补选王津华先生
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日起生效。王津华先生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补选其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三、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补选王津华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拟担任的职位要求,未发现候选人员存在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王津华先生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补选董事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补选王津华先生为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5 日
附件:王津华先生简历
王津华,男,1969 年生,中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安徽省委党校研究生
学历。
王先生于 1988 年 8 月至 1992 年 8 月在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峨山小学担任
教师;1992 年 8 月至 1998 年 12 月就职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人事局;于 1998
年 12 月至 2000 年 8 月先后担任繁昌县芦南乡党委副书记、政府副乡长、政府乡
长;于 2000 年 8 月至 2002 年 9 月担任繁昌县浮山乡党委书记;于 2002 年 9 月
至 2004 年 4 月先后担任繁昌县综合工业区管委会主任、工委书记;于 2004 年 4
月至 2006 年 4 月担任繁昌县经贸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外贸局局长;于 2006 年
4 月至 2009 年 6 月先后担任繁昌县平铺镇党委书记、镇长,繁昌县政府党组成
员、办公室主任;于 2009 年 6 月至 2012 年 2 月,历任繁昌县荻港镇党委副书
记、副镇长、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于 2012 年 2 月至 2017 年 10 月,先后担任
繁昌县政府副县长、荻港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繁昌县政府副县长,繁昌县委常委,繁昌县委常委孙村镇党委书记,繁昌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孙村镇党委
书记;于 2017 年 10 月至 2019 年 2 月先后担任繁昌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
县政府副县长、党组副书记县委办公室主任、党组副书记;于 2019 年 2 月至 2021
年 11 月担任芜湖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现任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同时担任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安泰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市公用事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芜湖市惠城棚改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产教融合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芜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芜湖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芜湖天使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22-01-25] (688165)埃夫特:埃夫特关于职工监事辞职及补选职工监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2-002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监事辞职及补选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撒梦玲女士的辞职报告,撒梦玲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同时辞去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职务,辞职后撒梦玲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撒梦玲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监事会时生效。撒梦玲女士在相关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监事会对撒梦玲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的合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22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职工代
表大会,补选陆雨薇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陆雨薇女士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1 月 25 日
附件:陆雨薇女士简历
陆雨薇,女,1994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本科学历。2017
年 11 月加入公司,现担任公司高级行政专员。
陆雨薇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其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022-01-25] (688165)埃夫特:埃夫特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2-004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一审被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暂未开庭审理(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剩余合同价款合计人民币43,343,536.4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向法院申请45,000,000元财产保全。鉴于本次上诉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败诉,公司将承担本次案件的诉讼费用,并且存在无法收回上述剩余合同价款的风险,会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智能化示范生产线一期设备项目以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智能化示范生产线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未按约终验,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对合同剩余货款逾期支付,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作为原告,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云 31 民
初 19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埃
夫特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2021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1)云 31 民初 19 号)。具体一审判决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5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埃夫特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47)。
二、本次上诉情况
2022 年 1 月 24 日,公司收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寄
送的民事上诉状,本案上诉人(一审被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因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请求撤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 31 民初 19
号民事判决,驳回起诉或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1、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一期)(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示范生产线一期设备总承包合同》项下款项 31,203,280 元;
2、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一期)(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示范生产线改造(新增 V8 车型)项目总承包合同》项下款项 12,140,256.41 元;
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二审开庭传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向法院申请45,000,000元财产保全。鉴于本次上诉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败诉,公司将承担本次案件的诉讼费用,并且存在无法收回上述剩余合同价款的风险,会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5 日
[2022-01-25] (688165)埃夫特:埃夫特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2-003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2月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 年 2 月 9 日 15 点 00 分
召开地点: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 96 号埃夫特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2 年 2 月 9 日
至 2022 年 2 月 9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相关公告已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 股 688165 埃夫特 2022/1/28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2 年 2 月 8 日上午 09:00-11:30、下午 14:00-17:00
(二)登记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 96 号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3 楼证券部
(三)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一。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应通过现场办理登记或通过信函、传真、邮件方式办理登记,非现场登记
的,参会手续文件须在 2022 年 2 月 8 日下午 17:00 点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
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参会手续文件要求如下: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5、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3、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和保护投资者健康,公司鼓励股东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确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配合现场要求,接受身份核对和信息登记、体温检测、出示行程码、健康码、核酸检测证明等相关防疫工作。会议当日体温正常、安康码显示绿码者方可参会;谢绝所有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来现场参会;
非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来现场参会,应持有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会议期间,请全程佩戴口罩,并按照会议安排保持必要的距离。若会议召开当日当地政府部门等有权机构出台新的防疫规定,公司有权要求参会者配合执行。不符合疫情防控政策要求的股东将无法进入本次会议现场,但仍可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4、会议联系人:季先萍
5、电话:0553-5670638
6、传真:0553-5635270
7、邮箱:ir@efort.com.cn
8、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 96 号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3 楼证券部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5 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22 年 2 月 9 日召开
的贵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021-12-25] (688165)埃夫特:埃夫特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47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判决金额:剩余合同价款合计人民币43,343,536.4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向法院申请45,000,000元财产保全。若双方未在上诉期内上诉,判决生效并顺利执行,则公司将收回合同款。若判决生效后对方未依法履行判决,公司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司届时将依据判决实际执行情况确认相关损益。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智能化示范生产线一期设备项目以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智能化示范生产线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未按约终验,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对合同剩余货款逾期支付,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作为原告,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云 31 民
初 19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埃
夫特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21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1)云 31 民初 19 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一期)(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示范生产线一期设备总承包合同》项下应付款31,203,280 元。
2、被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一期)(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示范生产线改造(新增 V8 车型)项目总承包合同》项下应付款 12,140,256.41 元。
3、驳回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8,518 元,由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1,703
元,被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206,81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向法院申请45,000,000元财产保全。若双方未在上诉期内上诉,判决生效并顺利执行,则公司将收回合同款。若判决生效后对方未依法履行判决,公司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司届时将依据判决实际执行情况确认相关损益。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
和高度重视该事项。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5 日
[2021-12-18] (688165)埃夫特:埃夫特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46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19,059,8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65%。限售期自 2018 年 12 月 28 日(即自公司完成相关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即至 2021 年 12 月,相当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28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6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88 号),同意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埃夫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0,446,838 股,并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521,78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403,745,196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18,034,804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自 2018 年
12 月 28 日(即自公司完成相关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
共涉及限售股股东 2 名,对应股票数量为 19,059,829 股,占公司总股本 3.65%,
将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埃夫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埃夫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所持有的股份承诺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上海鼎晖源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参与发行人两次增资,分别取得4,933.3333万股及111.1111万股股份,对于上述持股的相关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通过认购发行人第一次增资取得的4,933.3333万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就第二次增资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18年12月28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通过认购发行人第二次增资取得的111.1111万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2、公司股东马鞍山基石智能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就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18年12月28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鼎晖源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马鞍山基石智能制
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埃夫特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2、埃夫特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本保荐机构对埃夫特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19,059,829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65%。本次上市流通的均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自 2018 年 12月 28 日(即自公司完成相关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28 日
(三)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股股数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马鞍山基石智能制造产业基
1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948,718 3.44% 17,948,718 0
上海鼎晖源霖股权投资合伙
2 企业(有限合伙) 1,111,111 0.21% 1,111,111 0
合计 19,059,829 3.65% 19,059,829 0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1 首发限售股 19,059,829
合计 —— 19,059,829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8 日
[2021-10-30] (688165)埃夫特: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16元
每股净资产: 3.8217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15%
营业总收入: 8.53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0.85亿元
[2021-10-09] (688165)埃夫特:埃夫特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45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10 月 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 96 号埃夫特会议室(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4
普通股股东人数 1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348,894,812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348,894,81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66.8663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6.866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礼进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11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3、 董事会秘书康斌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348,682,212 99.9391 212,600 0.0609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 数 (%)
1 关 于 聘 任 27,967,000 99.2456 212,600 0.7544 0 0.0000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议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范瑞林、顾侃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9 日
[2021-09-23] (688165)埃夫特:埃夫特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44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埃华路(芜湖)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埃华路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希美埃(芜湖)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江西希美埃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瑞博思(芜湖)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和上海埃奇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自 2021 年 1 月起至今累计获得与收益相关的各类政府补助合计 1,924.77 万元。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等有关规定,公司上述获得的政府补助均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预计对 2021 年度利润会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具体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当年损益的影响情况仍须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3 日
[2021-09-18] (688165)埃夫特:埃夫特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42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公司董事会认为在适当的时间内评估是否轮换会计师事务所是良好的公司治理惯例,鉴于容诚
已为公司连续提供 5 年(2016 年-2020 年)审计服务,2021 年公司董事会对多家
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考评,根据综合考评结果提议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容诚及安永华明进行了沟通,各方知悉该事项并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1992 年 9 月成立,2012 年 8 月
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2、人员信息
截至 2020 年末拥有合伙人 189 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
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 2020 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 1645 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 1000 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372 人。
3、业务规模
安永华明 2020 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 47.6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
币 45.89 亿元,包含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 21.46 亿元。2020 年度 A 股上市公司年
报审计客户共计 100 家,收费总额人民币 8.24 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44 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两次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涉及从业人员十三人。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督管理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鲍小刚先生,于 2007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1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 3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
第二签字会计师:周浩先生,于 2015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 年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2011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1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 2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陈晓祥先生,于 1998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6 年开
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4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1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 2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及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鲍小刚先生、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周浩先生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陈晓祥先生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 263 万元(含税)。2021 年审计收费定
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 2021 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为公司提供 5年审计服务,2020 年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任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公司董事会认为在适当的时间内评估是否轮换会计师事务所是良好的公司治理惯例,鉴于容诚已为公司连续提供 5 年(2016 年-2020 年)审计服务,2021年公司董事会向多家具有较强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了邀标,包括原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对多家审计机构从资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审议
并提议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拟聘任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容诚及安永华明进行了沟通,各方对本次变更事项无异议。公司聘请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有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因此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埃夫特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埃夫特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为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 2021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8 日
[2021-09-18] (688165)埃夫特:埃夫特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43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0月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1 年 10 月 8日15 点 00 分
召开地点: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 96号埃夫特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1年 10 月 8 日
至 2021年 10 月 8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
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相关公告已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88165 埃夫特 2021/9/27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1年 9 月 30日上午 09:00-11:30、下午 14:00-17:00
(二)登记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 96 号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3 楼证券部(三)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一。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应通过现场办理登记或通过信函、传真、邮件方式办理登记,非现
场登记的,参会手续文件须在 2021 年 9 月 30 日下午 17:00 点前送达,以抵达
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参会手续文件要求如下: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5、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3、会议联系人:季先萍
4、电话:0553-5670638
5、传真:0553-5635270
6、邮箱:ir@efort.com.cn
7、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 96 号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3 楼证券部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9月 18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21年 10 月 8 日召
开的贵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021-08-28] (688165)埃夫特:埃夫特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38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星期四)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8 月 21 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
监事 5 人,实际出席监事 5 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肖永强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监事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半年报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半年报编制及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埃夫特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5 票,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3 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有效执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40)。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5 票,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名单、授
予及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名单、授予及预留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最终确认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
数最终确认为 94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172.8 万股调整为 1,160.5 万
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52.2 万股调整为 264.5 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名单、授予及预留权益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5 票,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后,监事会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示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后,监事会认为:
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以 2021 年 8 月 26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94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160.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5 票,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8 月 28 日
[2021-08-28] (688165)埃夫特:埃夫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37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星期四)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8 月 21 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
董事 11 人,实际出席董事 11 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许礼进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内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半年度报告,现公司已编制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埃夫特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议案》
议案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公司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管理,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现公司董事会就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拟定了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40)。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名单、授
予及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
议案内容: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为共计不超过 100 人,现因激励对象冯海生等人员离职原因,公司董事会最终确认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94 人,因此董事会拟将部分首次授予的权益数量调整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的权益数量中。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名单、授予及预留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最终确认
为 94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1172.8 万股调整为 1160.5 万股;预留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由 252.2 万股调整为 264.5 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名单、授予及预留权益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9 票,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2 票。
关联董事许礼进、游玮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议案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8 月 26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 6.89 元/股,
向 9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60.5 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9 票,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2 票。
关联董事许礼进、游玮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8 日
[2021-08-28] (688165)埃夫特:2021年半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11元
每股净资产: 3.9211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72%
营业总收入: 5.72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0.56亿元
[2021-08-21] (688165)埃夫特:埃夫特关于自愿披露全资孙公司获得日常经营重大订单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34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愿披露全资孙公司获得日常经营重大订单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订单类型:销售订单
订单金额: 约 1.14 亿人民币,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06%
订单生效条件:自邮件收到书面采购订单(Purchase Order)生效
订单履行期限:自订单生效之日起至采购订单义务履行完成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次交易属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孙公司“AUTOROBOT-STREFA” Spóka z
ograniczona odpowied zialnocia (以下简称“Autorobot” )获得 Stellantis N.V.
(以下简称“Stellantis 集团”)下属子公司 PSAAUTOMOBILES SA(中文名:标致雪铁龙集团,以下简称“PSA 集团”)在欧洲地区的重大订单,该订单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订单条款中已经对订单金额、结算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订单双方均有履约能力。项目收入会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分年度在合同履行期间确认,预计对公司当期业绩有积极影响,但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风险提示:
1、新冠疫情影响:本订单履行地点在法国,受全球新冠疫情影响,订单执行可能会有延迟或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影响本订单的最终执行情况;
2、履约风险:本订单金额较大,如客户需求变化、主要原材料市场供应或价格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将影响本订单的最终执行情况;
3、违约风险:如本订单执行过程中因公司原因,未能按时、按要求供货、完工或提供服务,可能导致公司承担违约的风险。
一、审议程序情况
本订单为公司日常经营性订单,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规定,无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订单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1、订单标的情况
近日,公司下属孙公司 Autorobot 收到 Stellantis 集团下属子公司 PSA 集团
关于法国索肖(Sochaux) 工厂 EVMP(全称“Electric Vehicle Modular Platform”,
为 PSA 集团下一代新能源电动车平台)车型前车身及电池仓焊装线的采购订单,
订单金额约 1.14 亿元人民币,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06%。
2、订单对方当事人情况
Stellantis 集团成立于 2021 年,是由法国 PSA 集团和意大利菲亚特克莱斯勒
集团(以下简称“FCA 集团”)以 50:50 的比例跨境合并成立,为世界第四大汽
车生产商。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Stellantis 集团总资产 1,585.42 亿欧元,净资
产 467.38 亿欧元,2021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 726.10 亿欧元,净利润 67.90 亿欧元。
3、关联关系说明:Stellantis 集团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日常业务往来外,不存在产权、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其他方面的关系。
4、公司与 Stellantis 集团前身之一 FCA 集团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业务交易金
额:
年度 金额(万元) 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
2018 5,556.16 4.23%
2019 28,404.29 22.40%
2020 41,922.81 36.99%
5、履约能力分析
交易对方公司近三年与公司发生购销关系,信用良好并能及时支付款项,具备履行订单的能力。
三、订单主要条款
1、订单金额:约 1.14 亿人民币
2、结算方式:以订单确认、图纸设计通过、安装及安全测试完成、终验收分别为里程碑节点按照 PSA 集团统一采购条件付款
3、履行地点:PSA 集团法国索肖(Sochaux)工厂
4、履行期限:自订单生效之日起至采购订单义务履行完成
5、订单生效条件:自邮件收到书面采购订单(Purchase Order)生效
6、违约责任:超出订单约定交货期满一周,将按订单总额的 1%收取罚款,以订单总额的 5%为上限。
四、订单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为公司承接 Stellantis 集团下属子公司 PSA 集团在欧洲地区的重
大订单,该订单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订单条款中已经对订单金额、结算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订单双方均有履约能力。项目收入会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分年度在合同履行期间确认,预计对公司当期业绩有积极影响,但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具体收入确认情况将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确认,以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信息为准;
2、本次交易订单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
3、公司不会因履行订单对 Stellantis 集团形成业务依赖。
五、订单履行的风险分析
1、新冠疫情影响风险:本订单履行地点在法国,受全球新冠疫情影响,订单执行可能会有延迟或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影响本订单的最终执行情况;
2、履约风险:本订单金额较大,如客户需求变化、主要原材料市场供应或价格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将影响本订单的最终执行情况;
3、违约风险:如本订单执行过程中因公司原因,未能按时、按要求供货、完工或提供服务,可能导致公司承担违约的风险。
公司将积极做好相应的管理措施,力争按时按质履行完成订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1 日
[2021-07-31] (688165)埃夫特:埃夫特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33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 7月 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 96号埃夫特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6
普通股股东人数 1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348,757,847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348,757,84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66.8400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6.840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礼进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1人,出席 11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5人,出席 5人;
3、 董事会秘书康斌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348,701,212 99.9838 56,635 0.0162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348,701,212 99.9838 56,635 0.0162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348,701,212 99.9838 56,635 0.0162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票 比例
序 票数 (%) 票数 (%) 数 (%)
号
1 关于《埃夫特智能 27,986,000 99.7980 56,635 0.2020 0 0.0000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2 关于《埃夫特智能 27,986,000 99.7980 56,635 0.2020 0 0.0000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及《埃
夫特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管理办法》的议
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27,986,000 99.7980 56,635 0.2020 0 0.0000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2、3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范瑞林、顾侃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7月 31日
[2021-07-31] (688165)埃夫特:埃夫特关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32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夫特”或“公司”)核
心技术人员冯海生先生于近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相关职务并办理完
成离职手续。离职后,冯海生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冯海生先生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任职期间参与研发
的授权专利与在审专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或子公司,不存在涉及
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公司专利权
属完整性的情况。
冯海生先生离职后,其负责的研发工作由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党进先生
负责,冯海生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产
生实质性影响。
一、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具体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冯海生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所任职务,并于近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冯海生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冯海生先生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一)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
冯海生,男,1983 年 1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
学历,中级工程师。2016 年 3 月加入埃夫特,任公司机器人事业部主管工程师、机械分析与优化平台负责人;2021 年 1 月调任公司机器人事业部大负载平台产
品线 PDT 经理,同年 5 月因公司组织发展需要调入上海埃奇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埃夫特全资子公司),仍担任机器人事业部大负载平台产品线 PDT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冯海生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芜湖睿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0.0694%的股份。冯海生先生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的有关规定。
(二)参与的研发项目和专利情况
冯海生先生任职期间主要负责公司工业机器人正向设计、精度分析、传动系统匹配优化分析、大负载机器人的研发和样机试制等研发工作。主要参与的研发项目包括“钣金制造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集成系统”的子项目“ER50-2100 猎豹项目”、“高钢高精密减速机设计和关键工艺技术”项目。现上述研发项目已经交接给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党进先生。冯海生先生的离职不会影响上述研发项目的推进与实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项目外,冯海生先生未涉及公司其他核心技术研发,未参与其他在研项目,冯海生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核心技术和现有研发项目的进展产生影响。
冯海生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参与了公司专利、核心技术的研发工作,其作为发明人之一申请的专利均为职务成果,该等专利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或子公司,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其离职不影响公司专利权的完整。
冯海生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的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带来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持有的核心技术。
(三)保密及竞业限制情况
根据公司与冯海生先生签署的保密协议,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解除劳动关系后,均应保守公司经营、管理等相关信息。约定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接触或产生的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或公司秘密事项,为国家和公司所有,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公司保密相关规定,规范言行,忠实履行保密安全义务。在其离职时,应退还其所控制的、有关公司的全部书面及/或描述性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纸(书面或电子)、蓝图、描述、磁盘、磁带、论文、文件或其他包含保密协议所约定信息的其他媒体。
根据公司与冯海生先生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结束之日起两年内,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包括通过其配偶或其他亲属)有以下行为:任职于公司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似的企业/单位,及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单位内工作,或通过劳务派遣、借调等其他方式入职上述企业/单位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工作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单位提供咨询、顾问、提供信息、劳务等服务。不得以自办、投资、联营、承包、租赁经营等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与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制造、生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或帮助他人劝诱公司内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或关键岗位的职工离开企业。不得直接、间接影响或试图影响公司的客户关系,包括原材料、零部件产品的供应客户和公司产品的销售客户,使其向离职职工或者第三方转移。也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司权益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冯海生先生前往竞争对手工作或其他存在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公司及董事会对冯海生先生在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对公司的影响
冯海生先生的离职不影响公司核心技术的完整性。冯海生先生任职期间主要负责公司工业机器人正向设计、精度分析、传动系统匹配优化分析、大负载机器人的研发和样机试制等研发工作。冯海生先生离职后,上述研发工作将由党进先生接手负责后续推进。冯海生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通过长期技术积累和发展,已建立了完备的研发体系,并培养了一支年轻高效、有奋斗精神和创造力的研发团队。公司研发团队长期致力于机器人整机及其核心零部件、系统集成解决方案的研究与开发。团队成员各司其责并最终形成集体成果,不存在对特定核心技术人员的单一依赖。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分别为
266 人及 288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比例分别为 18.3%和 20.3%,研发人员数量
呈增长趋势。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人员稳定,整体研发实力不会因冯海生先生离职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对公司业务发展和产品创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8 人,人员稳定,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年度 核心技术人员姓名
2020年末 许礼进、游玮、肖永强、党进、Marco Zanor、Daniele Pillan 、 Carlo
Paletto、葛景国、冯海生
本次变动后 许礼进、游玮、肖永强、党进、Marco Zanor、Daniele Pillan 、 Carlo
Paletto、葛景国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工作的平稳衔接,经公司研究决定,冯海生先生离职后,其负责的研发工作交由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党进先生负责后续推进,相关工作已交接完毕。
党进先生简历如下:
党进,男,1980 年 11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
学历,高级工程师,芜湖市高层次引进人才。就读博士期间主要从事空间机器
人控制器软硬件的研究与开发。2011 年 12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广西玉柴集团玉
柴重工研究院副院长,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7 月就职于常州大学。2017 年 7
月加入埃夫特,主要负责高性能工业机器人控制系统硬件平台的研究开发,任公司机器人事业部副总工程师,2021年 1 月起任公司机器人事业部研发总监。
目前,公司研发团队结构完整,现有研发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能够支持公司核心技术及创新产品的持续开发。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冯海生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并审阅了上述文件的重要条款;查阅了公司专利清单等文件;查阅了公司公开披露文件,了解公司研发人员情况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埃夫特研发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总体相对稳定。冯海生先生已办理完成工作交接,冯海生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的研发实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冯海生先生与埃夫特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包含保密、竞业禁止等条款。冯海生先生在埃夫特工作期间参与申请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均为职务成果,该等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于公司或子公司。冯海生先生的离职不影响公司专利权的完整性。
3、目前,埃夫特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均正常进行,冯海生先生的离职未
对埃夫特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7月 31日
[2021-07-24] (688165)埃夫特:埃夫特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27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埃夫特”)于 2021 年7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前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上述事项已获得董事会、监事会的审批,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88 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044.6838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828,337,421.3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02,442,544.45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25,894,876.85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41Z0003号)。根据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承销协议》,以及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荐协议》,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请见 2020 年 7 月 14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由于受资本市场融资环境等因素影响,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25,894,876.85 元,小于《招股说明书》中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的总投资额113,542.50 万元。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前提下,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公司已
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金额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净额的范围内对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项目投资总 原拟使用募集 调整后使用募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万 资金投入金额 集资金投资金
元) (万元) 额(万元)
1 下一代智能高性能工业机器人 43,692.50 43,692.50 34,589.49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2 机器人核心部件性能提升与产 33,447.00 33,447.00 18,000.00
能建设项目
3 机器人云平台研发和产业化项 36,403.00 36,403.00 20,000.00
目
合计 113,542.50 113,542.50 72,589.49
对于上述调整后,实际募集资净额与项目需要的投资总额之间仍存在的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或通过银行贷款予以解决。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存在一定的建设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存在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前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64,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前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
责组织实施。
在上述使用期限内,公司严格按照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鉴于上述授权期限即将到期,公司拟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拟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上述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本次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投资额度及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实施。
(五)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现金管理收益分配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得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防控措施
本次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尽管公司拟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产品,但该项投资收益可能会受到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的市场波动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进行现金管理;严格筛选合作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账对所购买的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公司内部审计部根据谨慎性原则定期对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价。
六、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2021-07-24] (688165)埃夫特:埃夫特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29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星期五)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
监事 5 人,实际出席监事 5 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肖永强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监事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也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并且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5 票,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5 票,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7 月 24 日
[2021-07-24] (688165)埃夫特:埃夫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28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埃夫特”)本次拟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
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的建设进度,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解决公司运营发展的资金需求,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88 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044.6838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828,337,421.3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02,442,544.45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25,894,876.85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41Z0003号)。根据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承销协议》,以及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荐协议》,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请见 2020 年 7 月 14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根据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埃夫特关于募投项目金额调整和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公司已对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项目投资总 原拟使用募集 调整后使用募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万 资金投入金额 集资金投资金
元) (万元) 额(万元)
1 下一代智能高性能工业机器人 43,692.50 43,692.50 34,589.49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2 机器人核心部件性能提升与产 33,447.00 33,447.00 18,000.00
能建设项目
3 机器人云平台研发和产业化项 36,403.00 36,403.00 20,000.00
目
合计 113,542.50 113,542.50 72,589.49
对于上述调整后,实际募集资净额与项目需要的投资总额之间仍存在的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或通过银行贷款予以解决。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存在一定的建设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存在部分闲置的情况。
(二)2020年7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金额调整的议案》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净额的范围内对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调整;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4,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前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埃
夫特关于募投项目金额调整和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
(三)2020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8,097.39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埃夫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的建设进度,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公司暂时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
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4 日
[2021-07-14] (688165)埃夫特:埃夫特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25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7月3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1 年 7 月 30 日 11 点 00 分
召开地点: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 96 号埃夫特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7 月 30 日
至 2021 年 7 月 30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2 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 股 688165 埃夫特 2021/7/26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1 年 7 月 29 日上午 09:00-11:30、下午 14:00-17:00
(二)登记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 96 号公司证券部
(三)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一。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通过现场办理登记或通过信函、传真、邮件方式办理登记,非现场
登记的,参会手续文件须在 2021 年 7 月 29 日下午 17:00 点前送达,以抵达公司
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参会手续文件要求如下: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5、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3、会议联系人:季先萍
4、电话:0553-5670638
5、传真:0553-5635270
6、邮箱:ir@efort.com.cn
7、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 96 号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3 楼证券部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4 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21 年 7 月 30 日召
开的贵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埃夫
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
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021-07-14] (688165)埃夫特:埃夫特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26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1 年 7 月 27 日至 2021 年 7 月 28 日(上午 9:00-
11:30,下午 14:00-17: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梁晓
燕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梁晓燕,其基本情况如下:
梁晓燕女士:1966 年 9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
历。1988 年 7 月至 1993 年 7 月任北京财政学校教师。1993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任中洲会计师事务所经理及合伙人。2006 年 12 月至今就职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任合伙人。2017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且对于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三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以上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公司管理团队、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和其他核心人才形成长效的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7 月 30 日 11 时 0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自 2021 年 7 月 30 日至 2021 年 7 月 30 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 96 号埃夫特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25)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 2021 年 7 月 26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1 年 7 月 27 日至 7 月 28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投票的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的股东按上述第 2 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送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联系地址: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 96 号埃夫特证券部
收件人:季先萍
邮政编码:241000
电话:0553-5670638
传真:0553-5635270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书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
判断收到时间限售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梁晓燕
2021 年 7 月 14 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梁晓燕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埃夫
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2021-07-13] (688165)埃夫特:埃夫特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芜湖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24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芜湖市国资委
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夫特”、“公司”)收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芜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芜湖市国资委”)致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埃夫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组﹝2021﹞68 号),批复内容如下:
一、原则同意埃夫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二、请你公司依法依规并参照《省国资委关于做好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资改革﹝2020﹞37 号)等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国有控股股东职责,认真审核、指导埃夫特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并将埃夫特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情况及时报国资委备案。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6 月 3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公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3 日
[2021-07-03] (688165)埃夫特:埃夫特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23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174,988,283 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限售期为 12 个月。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15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6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88 号),同意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埃夫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0,446,838 股,并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521,78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403,745,196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18,034,804 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 6,112,822 股限售股已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上市流
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15 名,对应股票数量为
174,988,283 股,占公司总股本 33.54%,将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埃夫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埃夫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所持有的股份承诺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安徽信惟基石产业升级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PHINDAHOLDING S.A.、Marco Zanor、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霍尔果斯盛世创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盛世元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雅瑞悦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京道智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锡红土丝路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疌泉红土智能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公司/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公司/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2、公司股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股票限售的规定。
2、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本公司将承担有关法定责任。”
3、公司股东上海鼎晖源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参与发行人两次增资,分别取得4,933.3333万股及111.1111万股股份,对于上述持股的相关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通过认购发行人第一次增资取得的4,933.3333万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就第二次增资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18年12月28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通过认购发行人第二次增资取得的111.1111万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4、公司股东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自埃夫特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埃夫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埃夫特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公司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Fabrizio Ceresa、Sergio Della Mea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
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6、公司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Marco Zanor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转让首发前股份)。
在上述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若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于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遵守该等规定。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股东安徽信惟基石产业升级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鼎晖源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PHINDAHOLDING S.A.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2、公司股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
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减持承诺,本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股东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公司将按照相关监管规定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3、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埃夫特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2、埃夫特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2021-06-30] (688165)埃夫特:埃夫特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21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二)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
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
事 5 人,实际出席监事 4 人,监事姚成翔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肖永强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监事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4 票,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须取得芜湖市国资委的审批同意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二)《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4 票,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须取得芜湖市国资委的审批同意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三)《关于核实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4 票,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1-06-30] (688165)埃夫特:埃夫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22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二)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
董事 11 人,实际出席董事 11 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许礼进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内容:为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订了《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9 票,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2 票。
关联董事许礼进、游玮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须取得芜湖市国资委的审批同意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内容:为保证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等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订《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9 票,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2 票。
关联董事许礼进、游玮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须取得芜湖市国资委的审批同意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内容:为了更好地推进和具体实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因员工离职或员工主动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8)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等;
(9)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及必要文件,董事会可再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及必要文件;
(11)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
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可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的其他授权事项,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9 票,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2 票。
关联董事许礼进、游玮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须取得芜湖市国资委的审批同意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1-06-30] (688165)埃夫特:埃夫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20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新增发行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42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52,178 万股的 2.73%。其中,首次授予 1,172.8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额 52,178 万股的 2.25 %,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2.3%;预留 252.2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52,178 万股的 0.4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7.7%。
本激励计划尚需经上级审批部门审批通过后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存在根据审批情况对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可能性。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优秀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参照《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42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2,178 万股的 2.73%。其中,首次授予 1,172.8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2,178 万股的 2.25%,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2.3%;预留252.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52,178万股的0.4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7.7%。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不超过 100 人,占公司员工总
人数(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1,418 人)不超过 7.05%,包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上述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以上激励对象中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纳入激励对象的上述人员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和技术迭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引领公
司的研发方向,带领公司成为国内工业机器人第一梯队企业。因此,本次激励计 划将该等人员列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 法规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以上激励对象中包含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是对应岗位的关键 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经营等方面起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 权激励的实施更能稳定和吸引外籍高端人才的加入,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 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纳入外籍 员工作为激励对象是必要且合理的。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 的 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 票 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日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许礼进 中国 董事长 55 3.86% 0.11%
游玮 中国 董事、总经理兼 55 3.86% 0.11%
总工程师
董茂年 中国 副总经理 44 3.09% 0.08%
曾辉 中国 副总经理 48.4 3.40% 0.09%
贾昌荣 中国 副总经理 32 2.25% 0.06%
张帷 中国 副总经理 48.4 3.40% 0.09%
倪申来 中国 副总经理 26.4 1.85% 0.05%
王富康 中国 副总经理 48.4 3.40% 0.09%
樊莉娟 中国 副总经理 48.4 3.40% 0.09%
副总经理、财务
康斌 中国 总监、董事会秘 52.8 3.71% 0.10%
书
冯海生 中国 主管工程师 3.6 0.25% 0.01%
党进 中国 研发总监 23.76 1.67% 0.05%
小计 486 .16 34.12% 0. 9 3%
二、外籍员工
Sun Jun 加拿大 采购总监 30 2.11% 0.06%
小计 30 2.11% 0. 0 6%
三、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 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 人员(不超过 87 656 .64 46.08% 1. 2 6%
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1 72.80 82.30% 2. 2 5%
四、预留部分 252 .20 17.70% 0. 4 8%
合计 1,4 25.00 100% 2. 7 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根据业绩目标确定情况, 不高于授予时参考市场同类人员薪酬水平及本公司岗位薪酬体系等因素合理确定权 益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 40%。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5、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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