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科技600846≈≈维赛特财经www.vsatsh.cn(更新:13.03.30)
(一)限售股份上市时间
(二)股权分置
1) 方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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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方案 │每10股获得3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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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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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前总股本(万股) │ 27808.97 │实施后总股本(万股) │ 27808.97
实施前流通A股(万股) │ 13433.66 │实施后流通A股(万股) │ 17463.76
限售流通股(万股) │ 10345.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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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改进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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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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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公布日 │2006-01-23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06-02-20
董事会征集投票起止日 │2006-02-23至2006-03-01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日│2006-02-27至2006-03-01
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日 │2006-03-01
股东沟通期停牌起始日 │2006-01-23
股东沟通期复牌日 │2006-02-13
股东大会停牌起始日 │2006-02-21
股改实施股权登记日 │2006-03-08
股改实施上市日 │200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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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前十大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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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表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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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257.06| 同意 |
|上海导润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249.42| 同意 |
|上海同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103.29| 同意 |
|上海同设建筑设计事务所 | 89.50| 同意 |
|上海济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49.00| 同意 |
|陶建国 | 40.00| 同意 |
|上海广顺房地产开发公司 | 24.00| 同意 |
|高荣华 | 23.37| 同意 |
|陈彩芳 | 21.46| 同意 |
|刘若进 | 19.14|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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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特别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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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方案实施前|占总股本|方案实施后|占总股本|
| |股份(万股)|比例(%)|股份(万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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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 | 8859.23| 31.86| 7394.43| 26.59|
|上海晟地集团有限公司 | 3700.00| 13.31| 1279.38| 4.60|
|上海怡达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 1300.00| 4.67| 1300.00| 4.67|
|司 | | | | |
|桓台县唐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516.08| 1.86| 371.40|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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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特别承诺事项:无
(2)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同济大学
持股比例(%):26.59
(3)方案详细说明
参加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同意,以2006年1月20日公司总股本27808
9731股为基数,向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流通股取得
3股股票的比例执行对价安排;非流通
股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作为对价执行形式,共支付股票40300994股。(原方案:每
10股获得2.5股)
(4)承诺事项详细说明
(1)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
让。
(2)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
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
量占同济科技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
超过百分之十。
(3)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同济科技股份总数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4)控股股东同济大学承诺:若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所
持非流通股股份产生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形,导致其不能按时、足额执行对价安
排,同济大学将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先行代为执行对价安排。承诺人声明:本承诺人将
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
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为了确保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的履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本公司将根
据上海登记公司的有关规定,尽快将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申请报送登记
公司,确保上述股份能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承诺锁定。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上海怡达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1,300万股股份
。截至本说明书签署日,怡达科技尚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为了使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济大学同意对怡达科技应执行
的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怡达科技所持
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同济大学偿还代为垫付股份,或者取得同济大学的同意。
鉴于控股股东同济大学持股比例较低,为维护其股权分置改革后在本公司的控股
地位,晟地集团与同济大学签署了《代为支付股改对价的协议》,根据该协议,晟地
集团将代同济大学支付部分对价,具体支付数量为13,833,297股。为此,同济大学同
意以晟地集团代为支付的该部分对价股份作价低扣其对同济大学的债务,并在股权分
置改革实施日前解除晟地集团3,700万股同济科技的股份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