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300174≈≈维赛特财经www.vsatsh.cn(更新:21.09.10)
[2021-09-10] (300174)元力股份: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0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结果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13 号文同意注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简称为“元力转债”,债券代码为“123125”。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规模为 90,000.00 万元,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900.00 万张,按面值发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
日(2021 年 9 月 3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90,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一、 本次可转债原股东优先配售结果
本次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的缴款工作已于 2021 年 9 月 6 日(T 日)结束,
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3,817,900 张,即 381,790,000 元,占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 42.42%。
二、 本次可转债网上认购结果
本次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的网上
认购缴款工作已于 2021 年 9 月 8 日(T+2 日)结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出如下统计:
1、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张):5,125,655
2、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元):512,565,500.00
3、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张):56,445
4、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金额(元):5,644,500.00
三、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情况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可转债,以及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无效认购的可转债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本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可转债的数
量共计 56,445 张,包销金额为 5,644,500.00 元,包销比例为 0.63%。
2021 年 9 月 10 日(T+4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包销资金与可转债
认购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不含税)后划转至发行人,由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登记申请,将包销的可转债登记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证券账户。
四、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如对本公告所公布的发行结果有疑问,请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3 楼
电话:021-68826099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10 日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之盖章页)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之盖章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021-09-06] (300174)元力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300174 股票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7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提示性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力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6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元力转债”)。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9 月 3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一)本次可转债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1 年 9 月 6
日(T 日),申购时间为 T 日 9:15-11:30,13:00-15:00。原股东在 2021 年 9 月
6 日(T 日)参与优先配售时需在其优先配售额度之内根据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足额缴付资金。原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二)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三)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日日终为准。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制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
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自 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转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申购、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前述要求。
(五)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1 年 9 月 8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投资者
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
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 1 张。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六)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将中止本次发行。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将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择机重启发行。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90,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七)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
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八)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九)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申购。
(十)本次发行可转债不提供担保。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十一)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仅来源于新增股份。
(十二)发行人无库存股。
(十三)投资者须充分了解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和配售原则,充分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与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投资者一旦参与本次申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申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发行方案提示
元力股份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713 号文同意注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认真阅读 2021 年 9 月 2 日(T-2 日)披露的《发行公告》《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
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及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现将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提示如下: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简称为“元力转债”,债券代码为“123125”。
2、本次发行 90,000.00 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900
万张,按面值发行。
3、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9 月
3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4、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公告中有关“元力转债”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发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票面利率、申购数量、认购资金缴纳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具体规定。
5、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元力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次发行的元力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元力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7、本次发行并非上市,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一、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9月 3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6 日
(T 日)9:15-11:30,13:00-15: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缴款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6 日(T 日)。配售代码为“380174”,配售简称为“元力配债”。
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 张(100 元),超出 1 张必须是 1 张的整数倍。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元力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9 月 3 日,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2.8824 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发行人现有 A 股股本 312,231,168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按本次发行优
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 8,999,751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72%。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投资者持有的“元力股份”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通过电话委托或其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
[2021-09-02] (300174)元力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2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26日以书面通知方式向各董事发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
议通知。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参
加董事 6 人,实际参加董事 6 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许文显先生主持,经全体董事表决,全票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
《关于同意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3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具体如下:
(一)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90,000.00 万元(含本数),发
行数量为 900 万张(含本数)。
(二)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 0.1%、第二年 0.3%、
第三年 0.8%、第四年 1.3%、第五年 1.8%、第六年 2.3%。
(三)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7.61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
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应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四)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9
月 3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五)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元力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
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90,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余额包销。包销基数为 90,000.00 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不足的部分,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六)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券面值的10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七)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元力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9
月 3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2.8824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本次发行向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采用网上配售,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174”,配售简称为“元力配债”。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 1 张部分按照登记公司的证券发行人业
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
位为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发行人现有 A 股总股本 312,231,168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
即享有原股东优先配售权的股本总数为 312,231,168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 A 股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8,999,751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72%。由于不足 1张部分按照登记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 A 股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
上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二、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三、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公司将与保荐机构、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负责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等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2021-09-02] (300174)元力股份: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3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以书面方式向各监事发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
知。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丽美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
《关于同意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3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具体如下:
(一)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90,000.00 万元(含本数),发行
数量为 900 万张(含本数)。
(二)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 0.1%、第二年 0.3%、
第三年 0.8%、第四年 1.3%、第五年 1.8%、第六年 2.3%。
(三)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7.61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
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应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四)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9
月 3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五)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元力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
发行。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90,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余额包销。包销基数为 90,000.00 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不足的部分,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六)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券面值的10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七)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元力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9
月 3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2.8824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本次发行向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采用网上配售,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174”,配售简称为“元力配债”。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 1 张部分按照登记公司的证券发行人业
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为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发行人现有 A 股总股本 312,231,168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即
享有原股东优先配售权的股本总数为 312,231,168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 A 股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8,999,751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72%。由于不足 1张部分按照登记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 A 股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
上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二、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三、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公司将与保荐机构、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负责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等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2021-09-02] (300174)元力股份: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公告
股票代码:300174 股票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5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力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6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元力转债”)。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9 月 3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相关规定。
一、投资者重点关注问题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
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一)本次可转债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1 年 9 月 6
日(T 日),申购时间为 T 日 9:15-11:30,13:00-15:00。原股东在 2021 年 9 月
6 日(T 日)参与优先配售时需在其优先配售额度之内根据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足额缴付资金。原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二)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三)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日日终为准。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制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
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自 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转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申购、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前述要求。
(五)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1 年 9 月 8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投资者
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 1 张。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六)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将中止本次发行。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将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择机重启发行。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90,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七)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
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
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八)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九)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申购。
(十)本次发行可转债不提供担保。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十一)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仅来源于新增股份。
(十二)发行人无库存股。
(十三)投资者须充分了解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和配售原则,充分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与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投资者一旦参与本次申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申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分为两个部分
(一)向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9 月 3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
东实行优先配售。其中:
1、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380174”,配售简称为“元力配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数量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 1 张,循环进行至全部配完。
2、原股东持有的“元力股份”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以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
(二)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申购代码为“370174”,申购简称为“元力发债”。参与本次网上
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
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 1 万张(100 万
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重要提示
1、元力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13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简称为“元力转债”,债券代码为“123125”。
2、本次发行 90,000.00 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900.00
万张,按面值发行。
3、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元力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9 月 3 日,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2.8824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本次发行向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采用网上配售,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174”,配售简称为“元力配债”。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 1 张部分按照登记公司的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
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为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发行人现有 A 股总股本 312,231,168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即享有原股
东优先配售权的股本总数为 312,231,168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A 股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 8,999,751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72%。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登记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 A 股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
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4、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申购简称为“元力发债”,申购代码为“370174”。每个账户最小申购数量为 10 张(1,000 元),
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
限是 1 万张(100 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5、本次发行的元力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元力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本次可转债转股股份仅来源于新增股份。
6、本次发行并非上市,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7、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公告中有关元力转债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发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票面利率、申购数量、认购资金缴纳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具体规定。
8、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元力转债应
[2021-09-02] (300174)元力股份: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300174 股票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4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元力股份”)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90,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13 号文同意注册。
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一、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经可转债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90,000.00 万元,发行数量为 900.00 万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四)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1 年 9
月 6 日至 2027 年 9 月 5 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 0.1%、第二年 0.3%、第三年 0.8%、第四年 1.3%、第
五年 1.8%、第六年 2.3%。
3、债券到期赎回: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 5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
券面值的 10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4、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
发行首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 年 9 月 10 日)起满
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2 年 3 月 10 日至 2027 年
9 月 5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6、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7.61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
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7、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债券的信用
等级为 AA-。
8、资信评估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9、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五)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 2021 年 9 月 6 日(T 日)。
(六)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1 年 9 月
3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七)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元力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1、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1)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元力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9 月 3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2.8824 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发行人现有 A 股股本 312,231,168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按本次发行优
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 8,999,751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72%。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2)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174”,配售简称为“元力配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持有的“元力股份”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
网上申购代码为“370174”,申购简称为“元力发债”。参与本次网上发行
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 1 万张(100 万元),
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八)发行地点
网上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九)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元力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元力转债将于上市首日开始交易。
(十)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90,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
包销。包销基数为 90,000.00 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不足的部分,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上市安排
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十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三)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
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1 股的可转债
部分,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四)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
[2021-09-02] (300174)元力股份: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网上路演公告
股票代码:300174 股票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6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路演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力股份”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90,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13 号文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元力股份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情况和本次发行的相关安排,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就本次发行举行网上路演。
一、网上路演时间:2021 年 9 月 3 日(星期五)15:00-17:00
二、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互动交流网上路演:
参与方式一:网址 www.irlianmeng.com;
参与方式二:在微信中搜索“元力股份投资者关系”微信小程序;
参与方式三:微信扫一扫“元力股份投资者关系”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三、参加人员:发行人管理层主要成员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人员。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发行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2 日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路演公告》之盖章页)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路演公告》之盖章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021-08-24] (300174)元力股份: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1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
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3号)(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二、公司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上述批复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2021-08-07] (300174)元力股份: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0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归属股票数量:232.80 万股,占归属前公司总股本的 0.75%;归属
人数 141 人
本次归属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1 年 8 月 10 日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条件成就审议情况
1、2020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7 月 6 日至 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证券部
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于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
3、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与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本次归属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大会通过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向 14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8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00 元/股。
鉴于公司于 2021 年 6 月实施了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 元(含税)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由 10.00 元/股调整为 9.90 元/股。
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 1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2021 年 7 月 26 日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作废其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 万股。
因上述事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由 10.00 元/股调整为
9.90 元/股;激励对象人数由 142 名变为 141 名;授予数量由 585 万股调整为
582 万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 40%的比例计算,本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 232.80 万股。
除以上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无差异。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的说明
(一)第一个归属期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7 月 23 日,本次激励计划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进入
第一个归属期。
(二)满足归属条件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述情形,符合归属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激励对象未发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生前述情形,符合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归属条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本次授予激励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日起至各批次归属 对象符合归属任职
日,须满足各自归属前的任职期限。 期限要求。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以 2019 年净利润值为业绩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净
利润值定比 2019 年净利润基数的增长率(A)进行考核,根据上述 根据华兴会计
指标的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则首次授 师事务所(特殊普
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归属期 第一个归属期 第二个归属期 第三个归属期 公司层 《审计报告》(华
面归属 兴 审 字
对应考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比例
核年度 (X) [2021]21002920016
A≥120% A≥180% A≥240% X=100% 号):2020 年度公
120%>A≥112% 180%>A≥176% 240%>A≥236% X=90% 司实现归属于上市
年度净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利润相 112%>A≥104% 176%>A≥172% 236%>A≥232% X=80%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对于 104%>A≥96% 172%>A≥168% 232%>A≥228% X=70%
2019 年 润 12,616.27 万
增长率 96%>A≥88% 168%>A≥164% 228%>A≥224% X=60% 元,较 2019 年度
(A)
88%>A≥80% 164%>A≥160% 224%>A≥220% X=50% 5,413.32 万 元 增
A<80% A<160% A<220% X=0 133.06%,符合归属
注: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条件,公司层面归
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属比例为 100%。
归属期内,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
的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 X,公司为满足归属条
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
触发值,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进行综合考 激 励 对 象 为 142
核评价,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人,其中 1 人离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E 五档,届时根据以 职,已不符合激励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
[2021-07-27] (300174)元力股份: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8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拟办理归属的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归
属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符合归属办理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41 人
本次拟办理的归属数量:232.80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75%
归属价格:9.90 元/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
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手续办理完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简介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5,820,000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09,903,168 股的 1.88%。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归属权益数量占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
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4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2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40%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授予价格: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90 元/股。
5、激励人数: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141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6、任职期限和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 2019 年净利润值为业绩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净利润值定比 2019 年净利润基数的增长率(A)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的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则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归属期 第一个归属期 第二个归属期 第三个归属期 公司层面归
对应考核年 属比例
度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X)
A≥120% A≥180% A≥240% X=100%
120%>A≥112% 180%>A≥176% 240%>A≥236% X=90%
年度净利润 112%>A≥104% 176%>A≥172% 236%>A≥232% X=80%
相对于 2019 104%>A≥96% 172%>A≥168% 232%>A≥228% X=70%
年增长率
(A) 96%>A≥88% 168%>A≥164% 228%>A≥224% X=60%
88%>A≥80% 164%>A≥160% 224%>A≥220% X=50%
A<80% A<160% A<220% X=0
注: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归属期内,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 X,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触发值,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E 五档,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价结果 A(优秀) B(良 C(中) D(合格) E(不合
好) 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100% 100% 6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7 月 6 日至 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证券部
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于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
3、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与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的说明
(一)第一个归属期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7 月 23 日,本次激励计划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进入
第一个归属期。
(二)满足归属条件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前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述情形,符合归属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条件。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激励对象未发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2021-07-27] (300174)元力股份: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9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0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7 月 6 日至 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证券部未收
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于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
3、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与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由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获授首次授予部分的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3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按作废处理。原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42人调整为14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85 万股调整为 582 万股。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的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将授予其但尚未办理归属的 3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办理归属并按作废处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 3 万股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向建红、梁丽萍、范荣玉认真核查有关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的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
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将授予其但尚未办理归属的 3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办理归属并按作废处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作废3 万股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作废原因和作废数量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2021-07-27] (300174)元力股份:半年报披露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5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已于2021年7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2021-07-27] (300174)元力股份:监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4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16日以书面方式向各监事发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知。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丽美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21 年半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
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因此,同意《关
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会议以 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关联监事
吴春妹回避表决),审核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41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四、会议以 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关联监事
吴春妹回避表决),审核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的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将授予其但尚未办理归属的 3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办理归属并按作废处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 3 万股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2021-07-27] (300174)元力股份: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3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16日以书面通知方式向各董事发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
议通知。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
参加董事 6 人,实际参加董事 6 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许文显先生主持,经全体董事表决,全票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福建元
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二、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公司监
事会、独立董事的意见,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
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三、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关联董事
许文显、官伟源、李立斌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32.80 万股,同意公司按照《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41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对此发表的同意意见,于 2021 年 7 月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四、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关联董事
许文显、官伟源、李立斌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由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3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处理。原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42 人调整为 141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85 万股调整为 582 万股。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
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对此发表的同意意见,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2021-07-27] (300174)元力股份:2021年半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1817元
每股净资产: 5.5461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31%
营业总收入: 6.92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5632.39万元
[2021-07-17] (300174)元力股份: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2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7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2021年第40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对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本次发行事项尚需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程序,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文件后另行公告。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2021-07-13] (300174)元力股份: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0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元力股份”)于2021年7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10元/股调整为9.90元/股。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股权激励相关议案。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
2、2020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等本次股权激励相关议案。
3、2020年7月2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授权董事会办理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等,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0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0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成就、授予日及授予数量进行了核查。
6、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并发表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由及方案
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2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09,903,1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0,990,316.80元;资本公积不转增股本。
前述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6月16日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需对首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P=P0-V=10.00 元-0.10 元=9.90 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经过上述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由10.00元/股调整9.90元/股。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因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所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向建红、梁丽萍、范荣玉对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因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原10.00元/股调整为9.90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核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因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原10.00元/股调整为9.90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南第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价格调整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2021-07-13] (300174)元力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8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6 日以书面通知方式向各董事发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
议通知。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
参加董事 6 人,实际参加董事 6 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许文显先生主持,经全体董事表决,全票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关联董事
许文显、官伟源、李立斌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
因公司实施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的 2020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为 9.90 元/股。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公告》及
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的同意意见,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在中国
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二、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关联董事
许文显、官伟源、李立斌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7 月 12 日作为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向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90 元/股。
《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对此发表的同意意见,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2021-07-13] (300174)元力股份: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9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6 日以书面方式向各监事发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
知。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丽美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 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关联监事
吴春妹回避表决),审核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因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公司
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原 10.00 元/股调整为 9.90 元/股。
二、会议以 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关联监事
吴春妹回避表决),审核通过《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及授予数量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和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并同意以 9.9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 万股
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2021-07-13] (300174)元力股份: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1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7 月 12 日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3 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
30,990.3168 万股的 0.1065%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9.90 元/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1 年7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确定 2021 年 7 月 12 日为授予日,以 9.9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5 名
激励对象授予 33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7 月 6 日至 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证券部未收
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于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
3、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
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决定以 2020 年 7 月 23 日为授予日,以 10.00 元/股的价
格向 14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8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10.00 元/股调整为 9.90 元/股,决定以 2021 年 7 月 12 日为授予日,以 9.90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
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及授予数量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和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并
同意以 9.9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 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预留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1 年 7
月 12 日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
同意以 9.9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3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7 月 12 日
2、授予数量:33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30,990.3168 万股的 0.1065%
3、授予人数:15 人
4、授予价格:9.90 元/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为 7.95 元/股;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为 7.66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次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占授予权益总
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5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50%
[2021-07-10] (300174)元力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6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召开,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9 日下午 2:30;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1 年 7 月 9 日的交
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2)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2021 年 7 月 9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文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84,691,40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283%。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32,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3、公司董事 5 人,亲自出席 5 人;公司监事 3 人,亲自出席 3 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候选人、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675,403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1%;反对 16,000 股,反对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9%;弃权 0 股,弃权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700 股,反对 16,00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675,403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1%;反对 16,000 股,反对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9%;弃权 0 股,弃权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700 股,反对 16,00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梁丽萍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675,403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1%;反对 16,000 股,反对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9%;弃权 0 股,弃权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梁丽萍女士当选公司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
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700 股,反对 16,00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游志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2021-07-10] (300174)元力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7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 日以书面通知方式向各董事发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
议通知。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9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参
加董事 6 人,实际参加董事 6 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许文显先生主持,经全体董事表决,全票通过了以下决议:
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梁丽萍女士为独立董事,现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如下调整:
调整前:
委员会名称 成员
审计委员会 向建红(主任委员)、许文显、范荣玉
提名委员会 范荣玉(主任委员)、官伟源、向建红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向建红(主任委员)、李立斌、范荣玉
战略委员会 许文显(主任委员)、官伟源、向建红
调整后:
委员会名称 成员
审计委员会 向建红(主任委员)、许文显、范荣玉
提名委员会 范荣玉(主任委员)、官伟源、向建红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梁丽萍(主任委员)、李立斌、范荣玉
战略委员会 许文显(主任委员)、官伟源、梁丽萍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2021-07-05] (300174)元力股份: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回复(修订稿)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3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审核问询函回复(修订稿)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4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20137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等相关文件。
根据深交所对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审核意见,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公司将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后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2021-07-05] (300174)元力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监高不进行短线交易承诺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5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董监高
不进行短线交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元力股份”)正在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工作,根据《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元健、王延安)、持股 5%以上的股东(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晟辉投资有限公司)及全体董监高出具如下承诺:
1、若本人/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期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存在股票减持情形,本人承诺将不参与元力股份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认购。
2、若本人/本公司选择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则承诺不进行短线交易,具体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承诺,元力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元力股份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不通过任何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元力股份股票或可转债的行为,不实施或变相实施短线交易等违法行为;
(3)本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指引,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
利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积极配合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有违反,减持所得收益归元力股份所有;
(5)本人/本公司系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愿意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2021-07-05] (300174)元力股份: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承诺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4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元力股份”)正在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工作,公司及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信元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信元投资”)、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简称“南平元力”)、福建省南平市元禾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元禾化工”)、江西元力怀玉山活性炭有限公司(简称“怀玉山活性炭”)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分别作出以下承诺:
一、元力股份相关承诺
1、本次发行后,公司合并范围内累计债券余额为 90,000.00 万
元(按最高值计算),占 2021 年 3 月末合并净资产的 47.45%,未超
过《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21 问规定的 50%上限。公司目前暂无其他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的工资安排,为保证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最近一期末合并净资产比例持续符合上述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开始前,承诺不进行其他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的融资,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后,将根据未转股的可转债余额并在综合考虑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审慎考虑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的相关事宜。
2、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的情形。公司及子公司持有的房产均为自持,未来无对外出售安排。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范围不存在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房地产业务的情形,不存在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存在涉房情形,未来也无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计划。
3、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所涉及的房产全部用于公司自身的生产、办公经营活动,无对外出租及出售计划,不会投向或变相投向房地产领域。
二、信元投资相关承诺
1、本公司系福建省南平市元禾化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5年 4 月,元力股份收购元禾化工 51%的股权,本公司成为元力股份间接控股子公司。
2、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本公司除持有赢创嘉联(EWS)40%
股权及对外出租一套房产(66.23 平方米)外,无其他业务经营。本公司注册资本 2,396 万元,已经全部实缴到位。
3、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本公司账面货币资金 76.88 万元,
无应收账款。本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情形,报告期内(2018 年至今)也未曾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或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4、本公司承诺未来不进行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
5、本公司持有的房产均为自持,未来无对外出售安排。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公司也无房地产开发资质,公司承诺
未来不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
三、南平元力、元禾化工、怀玉山活性炭相关承诺
1、本公司不存在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的情形。
2、本公司持有的房产均为自持,未来无对外出售安排。本公司持有的住宅实际用途均为员工宿舍,未来会继续作为员工宿舍自用,不会用于对外出租。
3、本公司经营范围不存在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房地产业务的情形,不存在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存在涉房情形,未来也无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计划。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2021-07-03] (300174)元力股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2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召开,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 日下午 2:30;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1 年 7 月 2 日的交
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2)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2021 年 7 月 2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文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84,911,00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99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25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4%。
3、公司董事 5 人,亲自出席 5 人;公司监事 3 人,亲自出席 3 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之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700,603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22%;反对 210,400 股,反对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78%;弃权 0 股,弃权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900 股,反对 210,40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表决结果:同意 84,700,603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22%;反对 210,400 股,反对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78%;弃权 0 股,弃权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900 股,反对 201,40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游志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
[2021-06-24] (300174)元力股份: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1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决定,2021 年 7 月 9 日(星期五)下午 2:30 召开 2021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时间:2021 年 7 月 9 日下午 2:30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9 日的交易时间,即 2021 年 7 月 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
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公司 将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 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一种,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21 年 7 月 5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6、会议地点:福建省南平市陈坑至瓦口工业园区 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1、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关于选举梁丽萍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上述第 1 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 1 项议案获审议通过系第 2
项、第 3 项议案生效的前提。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议案编码表(每项议案均为单独议案,可以投票):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 √
1.00 公司章程修正案 √
2.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0 关于选举梁丽萍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恕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传真在
2021 年 7 月 6 日 16:30 前送达公司证券部。
来信请寄:福建省南平市陈坑至瓦口工业园区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
有限公司 证券部收,邮编:353013(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2、登记时间:2021 年 7 月 6 日,9:00—11:30、13:30—16:30。
3、登记地点:福建省南平市陈坑至瓦口工业园区 福建元力活性炭
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部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罗 聪 电话:0599-8558803
传真:0599-8558803 电子邮件:dm@yuanlicarbon.com
通讯地址:福建省南平市陈坑至瓦口工业园区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
有限公司 证券部收,邮编:353013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将临时提案于会
议召开十天前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
七、备查文件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50174。
2.投票简称:“元力投票”。
3.意见表决
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 年 7 月 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9 日 9:15—15:
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
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 东 根 据 获 取 的 服 务 密 码 或 数 字 证 书 , 可 登 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登记表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
股东账号 持股数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是否本人 邮政编码
参会
联系地址
备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
委托人若无明确指示,受托人可按自己意思进行表决。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赞成 反对 弃权
1 公司章程修正案
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选举梁丽萍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委托人持有股份性质: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自然人签名,法人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2021-06-24] (300174)元力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0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18日以书面通知方式向各董事发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通知。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
参加董事 5 人,实际参加董事 5 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许文显先生主持,经全体董事表决,全票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提升公司治理与决策水平,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拟对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组成的规定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修正案》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
订。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
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名梁丽萍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决定提名梁丽萍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独立董事候选人梁丽萍女士简历见附件;其任职资格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审核无异议后由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立意见及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供投资
者查阅。
四、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梁丽萍,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 年 12 月出生,
本科学历,教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曾任黑龙江牡丹江大学管理系副主任,牡丹江市会计学会理事、常务理事,现任武夷学院商学院教授,武夷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学科带头人,南平市税务学会常务理事,南平市国际税收学会常务理事,武夷山市人大财经委外聘专家委员。截至本公告之日,梁丽萍女士其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021-06-18] (300174)元力股份: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9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20137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回复,现根据要求对审核问询函回复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等相关文件。公司将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后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2021-06-16] (300174)元力股份: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7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决定,2021 年 7 月 2 日(星期五)下午 2:30 召开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时间:2021 年 7 月 2 日下午 2:30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 日的交易时间,即 2021 年 7 月 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
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一种,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6、会议地点:福建省南平市陈坑至瓦口工业园区 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1、审议《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之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审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上述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议案编码表(每项议案均为单独议案,可以投票):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 √
1.00 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 √
案之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00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
四、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恕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传真在
2021 年 6 月 25 日 16:30 前送达公司证券部。
来信请寄:福建省南平市陈坑至瓦口工业园区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部收,邮编:353013(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2、登记时间:2021 年 6 月 25 日,9:00—11:30、13:30—16:30。
3、登记地点:福建省南平市陈坑至瓦口工业园区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部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罗 聪 电话:0599-8558803
传真:0599-8558803 电子邮件:dm@yuanlicarbon.com
通讯地址:福建省南平市陈坑至瓦口工业园区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
有限公司 证券部收,邮编:353013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将临时提案于会议召开十天前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
七、备查文件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50174。
2.投票简称:“元力投票”。
3.意见表决
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 年 7 月 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 日 9:15—15:
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
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 东 根 据 获 取 的 服 务 密 码 或 数 字 证 书 , 可 登 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登记表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
股东账号 持股数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是否本人 邮政编码
参会
联系地址
备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
委托人若无明确指示,受托人可按自己意思进行表决。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赞成 反对 弃权
100 总议案
1 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方案之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委托人持有股份性质: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自然人签名,法人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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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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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何责任。
2、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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