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300174≈≈维赛特财经www.vsatsh.cn(更新: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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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提示:1)09月10日(300174)元力股份: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详见后)
分红扩股:1)2021年中期利润不分配,不转增
2)2020年末期以总股本3099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1元 ;股权登记日:2021-
06-15;除权除息日:2021-06-16;红利发放日:2021-06-16;
增发实施:1)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6510.32万股,发行价:13.5700元/股(实施,
增发股份于2020-07-15上市),发行日:2020-06-15,发行对象:南平市江南
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嵘、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允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上海睿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机构调研:1)2021年06月01日机构到上市公司调研(详见后)
●21-06-30 净利润:5632.39万 同比增:-3.94% 营业收入:6.92亿 同比增: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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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标(元) │21-06-30│21-03-31│20-12-31│20-09-30│20-06-30
每股收益 │ 0.1817│ 0.0847│ 0.4543│ 0.3501│ 0.2395
每股净资产 │ 5.5461│ 5.5180│ 5.4022│ 5.2450│ 5.1331
每股资本公积金 │ 3.1433│ 3.1122│ 3.0812│ 3.0294│ 3.8351
每股未分配利润 │ 1.2998│ 1.3028│ 1.2181│ 1.1152│ 1.2701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3.3100│ 1.5600│ 11.0300│ 9.3700│ 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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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新总股本计算│21-06-30│21-03-31│20-12-31│20-09-30│20-06-30
每股收益 │ 0.1804│ 0.0841│ 0.4035│ 0.2988│ 0.1878
每股净资产 │ 5.5048│ 5.4769│ 5.3620│ 5.2059│ 5.0949
每股资本公积金 │ 3.1199│ 3.0890│ 3.0582│ 3.0068│ 3.0068
每股未分配利润 │ 1.2901│ 1.2931│ 1.2090│ 1.1069│ 0.9958
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3.2770│ 1.5355│ 7.5258│ 5.7399│ 3.6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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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简称:元力股份 代码:300174 │总股本(万):31223.12 │法人:许文显
上市日期:2011-02-01 发行价:24 │A 股 (万):30952.28 │总经理:官伟源
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流通A股(万):270.84│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电话:0599-8558803 董秘:罗聪 │主营范围:一直致力于木质活性炭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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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近五年每股收益(单位:元) <仅供参考,据此操作盈亏与本公司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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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 年 度│ 三 季│ 中 期│ 一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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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 --│ --│ 0.1817│ 0.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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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0.4543│ 0.3501│ 0.2395│ 0.0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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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0.1931│ 0.2512│ 0.1827│ 0.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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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 0.3376│ 0.3402│ 0.2934│ 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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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 0.1988│ 0.1364│ 0.1239│ 0.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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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300174)元力股份: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0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结果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13 号文同意注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简称为“元力转债”,债券代码为“123125”。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规模为 90,000.00 万元,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900.00 万张,按面值发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
日(2021 年 9 月 3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90,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一、 本次可转债原股东优先配售结果
本次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的缴款工作已于 2021 年 9 月 6 日(T 日)结束,
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3,817,900 张,即 381,790,000 元,占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 42.42%。
二、 本次可转债网上认购结果
本次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的网上
认购缴款工作已于 2021 年 9 月 8 日(T+2 日)结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出如下统计:
1、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张):5,125,655
2、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元):512,565,500.00
3、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张):56,445
4、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金额(元):5,644,500.00
三、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情况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可转债,以及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无效认购的可转债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本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可转债的数
量共计 56,445 张,包销金额为 5,644,500.00 元,包销比例为 0.63%。
2021 年 9 月 10 日(T+4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包销资金与可转债
认购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不含税)后划转至发行人,由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登记申请,将包销的可转债登记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证券账户。
四、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如对本公告所公布的发行结果有疑问,请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3 楼
电话:021-68826099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10 日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之盖章页)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之盖章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021-09-06](300174)元力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300174 股票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7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提示性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力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6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元力转债”)。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9 月 3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一)本次可转债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1 年 9 月 6
日(T 日),申购时间为 T 日 9:15-11:30,13:00-15:00。原股东在 2021 年 9 月
6 日(T 日)参与优先配售时需在其优先配售额度之内根据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足额缴付资金。原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二)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三)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日日终为准。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制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
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自 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转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申购、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前述要求。
(五)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1 年 9 月 8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投资者
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
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 1 张。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六)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将中止本次发行。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将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择机重启发行。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90,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七)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
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八)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九)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申购。
(十)本次发行可转债不提供担保。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十一)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仅来源于新增股份。
(十二)发行人无库存股。
(十三)投资者须充分了解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和配售原则,充分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与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投资者一旦参与本次申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申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发行方案提示
元力股份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713 号文同意注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认真阅读 2021 年 9 月 2 日(T-2 日)披露的《发行公告》《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
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及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现将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提示如下: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简称为“元力转债”,债券代码为“123125”。
2、本次发行 90,000.00 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900
万张,按面值发行。
3、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9 月
3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4、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公告中有关“元力转债”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发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票面利率、申购数量、认购资金缴纳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具体规定。
5、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元力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次发行的元力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元力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7、本次发行并非上市,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一、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9月 3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6 日
(T 日)9:15-11:30,13:00-15: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缴款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6 日(T 日)。配售代码为“380174”,配售简称为“元力配债”。
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 张(100 元),超出 1 张必须是 1 张的整数倍。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元力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9 月 3 日,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2.8824 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发行人现有 A 股股本 312,231,168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按本次发行优
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 8,999,751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72%。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投资者持有的“元力股份”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通过电话委托或其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
[2021-09-02](300174)元力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2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26日以书面通知方式向各董事发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
议通知。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参
加董事 6 人,实际参加董事 6 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许文显先生主持,经全体董事表决,全票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
《关于同意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3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具体如下:
(一)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90,000.00 万元(含本数),发
行数量为 900 万张(含本数)。
(二)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 0.1%、第二年 0.3%、
第三年 0.8%、第四年 1.3%、第五年 1.8%、第六年 2.3%。
(三)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7.61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
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应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四)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9
月 3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五)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元力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
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90,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余额包销。包销基数为 90,000.00 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不足的部分,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六)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券面值的10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七)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元力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9
月 3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2.8824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本次发行向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采用网上配售,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174”,配售简称为“元力配债”。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 1 张部分按照登记公司的证券发行人业
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
位为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发行人现有 A 股总股本 312,231,168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
即享有原股东优先配售权的股本总数为 312,231,168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 A 股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8,999,751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72%。由于不足 1张部分按照登记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 A 股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
上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二、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三、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公司将与保荐机构、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负责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等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2021-09-02](300174)元力股份: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3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以书面方式向各监事发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
知。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丽美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
《关于同意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3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具体如下:
(一)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90,000.00 万元(含本数),发行
数量为 900 万张(含本数)。
(二)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 0.1%、第二年 0.3%、
第三年 0.8%、第四年 1.3%、第五年 1.8%、第六年 2.3%。
(三)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7.61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
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应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四)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9
月 3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五)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元力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
发行。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90,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余额包销。包销基数为 90,000.00 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不足的部分,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六)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券面值的10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七)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元力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9
月 3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2.8824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本次发行向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采用网上配售,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174”,配售简称为“元力配债”。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 1 张部分按照登记公司的证券发行人业
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为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发行人现有 A 股总股本 312,231,168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即
享有原股东优先配售权的股本总数为 312,231,168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 A 股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8,999,751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72%。由于不足 1张部分按照登记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 A 股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
上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二、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三、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公司将与保荐机构、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负责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等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2021-09-02](300174)元力股份: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公告
股票代码:300174 股票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5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力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6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元力转债”)。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9 月 3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相关规定。
一、投资者重点关注问题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
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一)本次可转债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1 年 9 月 6
日(T 日),申购时间为 T 日 9:15-11:30,13:00-15:00。原股东在 2021 年 9 月
6 日(T 日)参与优先配售时需在其优先配售额度之内根据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足额缴付资金。原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二)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三)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日日终为准。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制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
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自 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转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申购、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前述要求。
(五)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1 年 9 月 8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投资者
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 1 张。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六)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将中止本次发行。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将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择机重启发行。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90,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七)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
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
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八)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九)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申购。
(十)本次发行可转债不提供担保。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十一)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仅来源于新增股份。
(十二)发行人无库存股。
(十三)投资者须充分了解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和配售原则,充分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与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投资者一旦参与本次申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申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分为两个部分
(一)向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9 月 3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
东实行优先配售。其中:
1、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380174”,配售简称为“元力配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数量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 1 张,循环进行至全部配完。
2、原股东持有的“元力股份”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以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
(二)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申购代码为“370174”,申购简称为“元力发债”。参与本次网上
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
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 1 万张(100 万
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重要提示
1、元力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13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简称为“元力转债”,债券代码为“123125”。
2、本次发行 90,000.00 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900.00
万张,按面值发行。
3、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元力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9 月 3 日,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2.8824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本次发行向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采用网上配售,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174”,配售简称为“元力配债”。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 1 张部分按照登记公司的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
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为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发行人现有 A 股总股本 312,231,168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即享有原股
东优先配售权的股本总数为 312,231,168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A 股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 8,999,751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72%。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登记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 A 股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
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4、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申购简称为“元力发债”,申购代码为“370174”。每个账户最小申购数量为 10 张(1,000 元),
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
限是 1 万张(100 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5、本次发行的元力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元力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本次可转债转股股份仅来源于新增股份。
6、本次发行并非上市,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7、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公告中有关元力转债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发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票面利率、申购数量、认购资金缴纳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具体规定。
8、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元力转债应
[2021-09-02](300174)元力股份: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300174 股票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4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元力股份”)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90,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13 号文同意注册。
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一、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经可转债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90,000.00 万元,发行数量为 900.00 万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四)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1 年 9
月 6 日至 2027 年 9 月 5 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 0.1%、第二年 0.3%、第三年 0.8%、第四年 1.3%、第
五年 1.8%、第六年 2.3%。
3、债券到期赎回: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 5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
券面值的 10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4、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
发行首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 年 9 月 10 日)起满
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2 年 3 月 10 日至 2027 年
9 月 5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6、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7.61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
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7、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债券的信用
等级为 AA-。
8、资信评估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9、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五)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 2021 年 9 月 6 日(T 日)。
(六)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1 年 9 月
3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七)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元力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1、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1)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元力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9 月 3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2.8824 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发行人现有 A 股股本 312,231,168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按本次发行优
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 8,999,751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72%。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2)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174”,配售简称为“元力配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持有的“元力股份”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
网上申购代码为“370174”,申购简称为“元力发债”。参与本次网上发行
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 1 万张(100 万元),
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八)发行地点
网上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九)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元力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元力转债将于上市首日开始交易。
(十)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90,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
包销。包销基数为 90,000.00 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不足的部分,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上市安排
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十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三)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
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1 股的可转债
部分,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四)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
[2021-09-02](300174)元力股份: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网上路演公告
股票代码:300174 股票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6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路演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力股份”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90,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13 号文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元力股份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情况和本次发行的相关安排,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就本次发行举行网上路演。
一、网上路演时间:2021 年 9 月 3 日(星期五)15:00-17:00
二、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互动交流网上路演:
参与方式一:网址 www.irlianmeng.com;
参与方式二:在微信中搜索“元力股份投资者关系”微信小程序;
参与方式三:微信扫一扫“元力股份投资者关系”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三、参加人员:发行人管理层主要成员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人员。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发行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2 日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路演公告》之盖章页)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路演公告》之盖章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021-08-24](300174)元力股份: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1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
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3号)(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二、公司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上述批复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2021-08-07](300174)元力股份: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0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归属股票数量:232.80 万股,占归属前公司总股本的 0.75%;归属
人数 141 人
本次归属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1 年 8 月 10 日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条件成就审议情况
1、2020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7 月 6 日至 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证券部
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于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
3、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与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本次归属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大会通过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向 14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8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00 元/股。
鉴于公司于 2021 年 6 月实施了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 元(含税)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由 10.00 元/股调整为 9.90 元/股。
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 1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2021 年 7 月 26 日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作废其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 万股。
因上述事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由 10.00 元/股调整为
9.90 元/股;激励对象人数由 142 名变为 141 名;授予数量由 585 万股调整为
582 万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 40%的比例计算,本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 232.80 万股。
除以上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无差异。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的说明
(一)第一个归属期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7 月 23 日,本次激励计划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进入
第一个归属期。
(二)满足归属条件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述情形,符合归属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激励对象未发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生前述情形,符合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归属条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本次授予激励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日起至各批次归属 对象符合归属任职
日,须满足各自归属前的任职期限。 期限要求。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以 2019 年净利润值为业绩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净
利润值定比 2019 年净利润基数的增长率(A)进行考核,根据上述 根据华兴会计
指标的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则首次授 师事务所(特殊普
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归属期 第一个归属期 第二个归属期 第三个归属期 公司层 《审计报告》(华
面归属 兴 审 字
对应考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比例
核年度 (X) [2021]21002920016
A≥120% A≥180% A≥240% X=100% 号):2020 年度公
120%>A≥112% 180%>A≥176% 240%>A≥236% X=90% 司实现归属于上市
年度净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利润相 112%>A≥104% 176%>A≥172% 236%>A≥232% X=80%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对于 104%>A≥96% 172%>A≥168% 232%>A≥228% X=70%
2019 年 润 12,616.27 万
增长率 96%>A≥88% 168%>A≥164% 228%>A≥224% X=60% 元,较 2019 年度
(A)
88%>A≥80% 164%>A≥160% 224%>A≥220% X=50% 5,413.32 万 元 增
A<80% A<160% A<220% X=0 133.06%,符合归属
注: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条件,公司层面归
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属比例为 100%。
归属期内,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
的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 X,公司为满足归属条
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
触发值,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进行综合考 激 励 对 象 为 142
核评价,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人,其中 1 人离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E 五档,届时根据以 职,已不符合激励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
[2021-07-27](300174)元力股份: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8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拟办理归属的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归
属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符合归属办理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41 人
本次拟办理的归属数量:232.80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75%
归属价格:9.90 元/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
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手续办理完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简介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5,820,000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09,903,168 股的 1.88%。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归属权益数量占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
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4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2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40%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授予价格: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90 元/股。
5、激励人数: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141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6、任职期限和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 2019 年净利润值为业绩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净利润值定比 2019 年净利润基数的增长率(A)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的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则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归属期 第一个归属期 第二个归属期 第三个归属期 公司层面归
对应考核年 属比例
度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X)
A≥120% A≥180% A≥240% X=100%
120%>A≥112% 180%>A≥176% 240%>A≥236% X=90%
年度净利润 112%>A≥104% 176%>A≥172% 236%>A≥232% X=80%
相对于 2019 104%>A≥96% 172%>A≥168% 232%>A≥228% X=70%
年增长率
(A) 96%>A≥88% 168%>A≥164% 228%>A≥224% X=60%
88%>A≥80% 164%>A≥160% 224%>A≥220% X=50%
A<80% A<160% A<220% X=0
注: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归属期内,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 X,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触发值,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E 五档,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价结果 A(优秀) B(良 C(中) D(合格) E(不合
好) 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100% 100% 6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7 月 6 日至 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证券部
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于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
3、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与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的说明
(一)第一个归属期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7 月 23 日,本次激励计划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进入
第一个归属期。
(二)满足归属条件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前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述情形,符合归属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条件。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激励对象未发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1、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2、问:公司活性炭业务未来发展规划概要?
答:未来,公司将深耕继续于活性炭、硅酸钠的主营优势业务,打造产业间协作循环经济,产品向健康医药、环境能源、新材料等高端化转型,并着重提升应用服务能力,逐步发展成产品生产、技术及应用服务的综合性、创新型高科技企业。首先将继续扩大活性炭行业的领先地位:(1)在食品、医药等木质粉状炭应用的传统优势领域,进一步强化规模效应,继续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强产品议价能力;(2)快速扩充超级电容炭生产线,缓解国内超级电容炭严重供不应求的局面,特别是国内超级电容行业实现进口替代的迫切需求;(3)着力推进植物基柱状活性炭产品及应用拓展,积极扩大气相吸附领域市场,实现公司的活性炭业务向全品类、综合服务型发展。其次,持续增强硅酸钠业务的盈利能力:(1)以“绿色轮胎”为契机,通过控股子公司元禾化工与全球领先的特种化工企业—赢创工业集团白炭黑领域开展全面战略合作,深度介入高分散性白炭黑产业链,分享绿色轮胎产业收益;(2)发挥多年积累的技术优势,扩大先进硅酸钠产能,拓宽利润来源并推动下游二氧化硅产业的集约化发展。
3、问:公司超级电容炭项目进展?
答:经过多年的潜心研发,公司年2018年建成投产第一条超级电容炭生产线,并实现稳定供货。2019年面对强烈的市场需求,公司在南平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年产600吨超级电容炭生产线,首期年产150吨生产线2020年8月已投产;第二条年产150吨生产线已在试机,即将投产。
4、问:公司技术自主性如何?
答:公司长期坚持“技术创新”战略,系统开发并掌握了活性炭生产工艺、生产装备、新产品开发等一系列关键技术,做到自主可控。
5、问:公司员工激励实施情况?
答:2020年公司实施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公司董事、高管、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等142位激励对象授予 58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次归属条件已满足,准备办理归属手续。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股东、公司、激励对象三方利益有机结合,共同关心公司长远发展,凝聚奋进力量,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6、问:公司计划发行可转债,目前进展如何?
答:公司拟发行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0.00万元(含90,000.00万元),用于“南平元力环保用活性炭建设项目”。本次募投项目拟建设年产10万吨活性炭产能,包括:磷酸法颗粒炭4万吨、物理法颗粒炭2万吨、物理法粉状炭3万吨、颗粒再生炭1万吨。该发行事项已于5月25日或深交所受理,正在审核当中。
(一)龙虎榜
【交易日期】2020-07-13 日跌幅偏离值达到7%
跌幅偏离值:-9.14 成交量:1344.00万股 成交金额:29062.00万元
┌───────────────────────────────────┐
| 买入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
|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北路证券营|698.21 |1765.36 |
|业部 | |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湖滨南路证券营|678.95 |446.83 |
|业部 | |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水城南路|526.03 |-- |
|证券营业部 | |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溪民主路证券营业|505.05 |307.78 |
|部 |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松岗证券营|380.89 |-- |
|业部 | | |
├───────────────────┴───────┴───────┤
| 卖出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
|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1.73 |4864.67 |
|路证券营业部 | |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北路证券营|698.21 |1765.36 |
|业部 | |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生路证券营业|-- |1352.86 |
|部 | | |
|机构专用 |-- |690.94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路证券营业|22.31 |658.24 |
|部 | | |
└───────────────────┴───────┴───────┘
(二)大宗交易
┌─────┬───┬────┬────┬───────┬───────┐
|交易日期 |成交价|成交数量|成交金额| 买方营业部 | 卖方营业部 |
| |格(元)| (万股) | (万元) | | |
├─────┼───┼────┼────┼───────┼───────┤
|2019-03-20|12.56 |267.38 |3358.31 |华福证券有限责|华泰证券股份有|
| | | | |任公司安溪民主|限公司厦门厦禾|
| | | | |路证券营业部 |路证券营业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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