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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002264)新华都: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说明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2-022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新华都”)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已于2021年8月30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并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
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41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05,369,164 股新股,核准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8 日,有效期 12 个月。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五)修订稿——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2)第 5 号)等文件的规定,就公司自前次报送会后事项承诺函之日(2021
年 11 月 4 日)后至 2022 年 2 月 17 日期间是否发生重大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经营业绩变化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披露了《2021 年度业绩预告》,公司 2021 年度业绩预
计情况如下:
项目 2021年度 2020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盈利:1,500 万元—2,200 万元 盈利:18,192.63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盈利:1,000 万元—1,500 万元 盈利:15,670.29万元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一)公司 2021 年经营业绩下滑原因
报告期内,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的原因系公司零售业务的业绩同期相比波动较大,主要受上年同期享受疫情优惠政策、本期执行新租赁准则以
及零售市场竞争加剧等综合因素的影响。
上述业绩变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公司业绩变化情况在发审会前是否可以合理预计
公司2021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7,179.14万元,
较上年同期减少 4,542.41 万元,同比下降 38.75%。结合公司 2021 年 1-6 月经营情况,
为巩固和提升互联网营销服务业务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公司预计广告宣传等费用将持续增加;此外 2021 年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公司预计可能面临经营业绩下滑或亏损的风险,公司和保荐机构在发审会前对未来经营业绩下滑进行了风险提示。
(三)会前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文件中对相关情况涉及的风险因素做出提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中关于业绩下滑风险提示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市场风险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互联网营销起源于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以消费者为主导,可为消费者提供更大的自由空间和选择范围,同时也为品牌商提供了新的产品推广渠道。随着全球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消费在整体消费市场中的占比不断提高,众多企业进入互联网营销行业,大量大型品牌商通过互联网进行品牌宣传与产品销售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行业竞争的风险。
目前,互联网营销行业尚未形成标准化的定价模式,行业内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可能会出现同行公司为抢占市场份额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为,导致行业内市场竞争加剧、行业利润水平压缩,影响行业整体议价能力,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2018 年至 2021 年 1-6 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分别为-1,422.81 万元、-63,643.64 万元、15,670.29 万元和 7,179.14 万元。公司于 2019
年计提了大额商誉减值准备以及关闭处置部分亏损门店和子公司。若公司未来业务开展不及预期,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下滑或亏损的风险。
2、经营业绩季节性波动风险
互联网营销行业存在较为明显的季节性特征,主要集中在第四季度。近年来,随着阿里、京东等大型电子商务服务商举办的“双 11”、“双 12”、“618”等购物节日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对我国消费者行为习惯造成了重大的影响。我国互联网营销行业整体收入呈现下半年占比较高的情况,其中第四季度占全年收入比重较高。若公司未能在各大消费型节日中抓住市场机会,或营销方案与品牌运营方案实施不当,以及其他意外性风险的发生,将会导致公司在特定季度失去市场机会,从而对公司全年盈利水平乃至未来发展都造成一定不利的影响。
3、运营成本持续增长的风险
零售行业市场管理越发精细化,新技术、新业态模式的运用均需要较大的投入。目前公司大部分门店的经营权主要通过租赁取得,由于经营场所的选取对销售业务有重要的影响,更换成本较高,如租赁合同到期后门店租金价格上涨,公司将承担较高的租金成本;电商行业竞争加剧,且营销方式发生变化,公司为巩固和提升互联网营销服务业务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及流量推广等费用将持续增加;人才是公司持续发展的核心资源,随着人力成本的增长,公司需承担该等费用从而保持团队和人员的稳定性。当前租金、人力等支出的持续上涨趋势不可避免,公司面临运营成本持续增长的风险,该情形对经营业绩形成较大压力。”
(四)业绩变动对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经营的影响
公司 2021 年度经营业绩同比下滑主要受公司零售业务亏损的影响,该不利因素
对公司短期业绩影响较大。公司基于零售业务亏损的现状,筹划了重大资产出售事项(详见下文),以避免零售业务对公司以后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
(五)业绩变动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将用于品牌营销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仓储物流
建设项目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互联网营销业务展开,其中仓储物流建设项目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涉及效益测算,并可为公司的仓储物流服务能力及研发能力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有利于公司持续增强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品牌营销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涉及效益测算,该项目拟打造自有品牌/开发品,毛利率高于公司目前经营的标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孵化自有品牌及开发品,扩大公司营业收入,有利于紧抓互联网营销发展趋势,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数字营销服务。
本次募投项目不会因公司本期业绩变动而发生重大变化,项目预计实施进度和预计收益、实施具体内容不会因此调整。综上所述,公司经营业绩变动情况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重大资产出售事项
(一)重大资产出售事项说明
2022 年 2 月 11 日,新华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拟通过现金出售的方式向控股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集团”)出售持有的零售业务板块 11 家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11 家全资子公司包括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漳州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厦门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宁德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三明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龙岩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南平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三明新华都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和赣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经测算,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 50%,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零售业务板块涉及的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宁德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漳州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厦门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三明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
公司、南平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三明新华都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龙岩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赣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模拟合并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闽华成评报(2022)资字第 Z0001 号),本次交易中资产评估机构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公司模拟合并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
准日 2021 年 10 月 31 日,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39,435.80 万元,
本次交易作价 39,435.80 万元。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经营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公司主营业务为互联网营销业务和零售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由互联网营销业务和零售业务变更为互联网营销业务。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剥离经营业绩承压的零售业务,聚焦于以互联网营销业务为主业的业务布局,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假设本次交易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已完成,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2]13-2 号《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对比如下:
2021/10/31 2020/12/31
项目 实际数 备考数 实际数 备考数
(万元) (万元) 增幅(%) (万元) (万元) 增幅(%)
总资产 435,680.39 261,436.42 -39.99 355,837.89 270,809.55 -23.90
归属于母公司股 108,146.05 108,146.05 - 100,110.69 93,130.31 -6.97
东权益
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每股净资 1.58 1.58 - 1.46 1.36 -6.97
产(元/股)
2021年 1-10月 2020年度
项目 实际数(万 备考数(万 实际数(万 备考数(万
元) 元) 增幅
[2022-02-12] (002264)新华都: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2-018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需对本次交易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因此公司决定暂不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另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事项。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2022-02-12] (002264)新华都: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2-019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出售 11 家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即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漳州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厦门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宁德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三明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龙岩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南平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三明新华都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赣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关于筹划重大
资产出售的提示性公告日(2021 年 11 月 25 日)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
日。本次自查期间为:2021 年 5 月 26 日至重组报告书披露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1、新华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2、本次交易对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6、前述自然人核查对象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三、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新华都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上述自查范围内的主体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减持公司股票
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根据持股计划的安排,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 6,915,700 股,于 2022 年 1 月 4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新
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 4,300 股。第一次减持时公司尚未筹划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宜;第二次减持时公司已于 2021年 11 月 25 日披露《新华都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提示性公告》,根据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上述交易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二)新华都集团向上市公司董事长协议转让 10%公司股份
2021 年 11 月 30 日,控股股东新华都集团与上市公司董事长倪国涛签订《关
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新华都集团向倪国涛协议转让其持有公司的 68,456,3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0%)无限售流通股。上市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公告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新华都集团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根据其出具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基于增强公司管理团队的信心,进一步做大做强公司互联网营销业
务,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与倪国涛签订《关于新华都
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上市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披
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提示性公告》,因此该次股份转让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倪国涛系上市公司董事长,根据其出具的自查报告:
“本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与新华都集团签
订《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上市公司已于 2021年 11 月 25 日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提示性公告》,因此该次股份受让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标的公司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
标的公司之一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进在自查期间存在通过其自有股票账户买卖新华都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日期 成交量 方向
2021-8-11 19,000 买入
2021-8-12 19,000 卖出
2021-12-14 24,000 买入
2021-12-22 7,700 买入
2021-12-31 31,700 卖出
根据陈进出具的自查报告:“本人交易新华都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对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若上述买卖新华都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愿意将获利部分全额上交至新华都。”
标的公司之一宁德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黄仲恭之配偶在自查期间存在通过其自有股票账户买卖新华都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日期 成交量 方向
2021-6-3 62,200 卖出
2021-11-30 1,000 买入
2021-12-7 1,000 卖出
2021-12-9 3,300 买入
2021-12-31 3,300 卖出
根据黄仲恭出具的自查报告:“本人配偶交易新华都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对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若上述买卖新华都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愿意将获利部分全额上交至新华都。”
标的公司之一三明新华都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明林及配偶在自查期间存在通过其自有股票账户买卖新华都股票的情况。
陈明林交易记录具体如下:
日期 成交量 方向
2021-11-24 12,400 买入
2021-11-29 12,400 买入
2021-11-30 10,700 卖出
2021-12-2 5,800 买入
2021-12-2 5,900 卖出
2021-12-3 15,800 卖出
2021-12-10 20,000 买入
2021-12-13 5,000 买入
2021-12-15 4,300 买入
2021-12-16 14,300 卖出
2021-12-20 15,000 卖出
陈明林配偶交易记录具体如下:
日期 成交量(股) 方向
2021-7-5 10,900 卖出
根据陈明林出具的自查报告:“本人及配偶交易新华都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对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若上述买卖新华都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愿意将获利部分全额上交至新华都。”
除上述情况外,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其他相关各方、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除上述披露的情况外,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其他相关各方、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2022-02-12] (002264)新华都: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2-015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华都”、“上市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集团”)转让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漳州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厦门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宁德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三明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龙岩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南平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三明新华都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赣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11 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预计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本次交易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拟采取的相关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如下: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
根据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 1-10 月的财务报表,以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2]13-2 号《审阅报告》,假设本次交易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完成,则本次重组对 2020 年度、2021 年 1-10 月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及基本每股收益影响情况对比如下:
2021年1-10月 2020年度
项目
交易完成前 交易完成后 交易完成前 交易完成后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3,852.38 10,917.37 18,192.63 8,379.69
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6 0.16 0.27 0.12
根据上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2020 年、2021 年 1-10 月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是8,379.69万元和10,917.37万元,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0.12元/股、0.16 元/股。2020 年标的公司实现扭亏为盈,因此剥离后将摊薄当年每股收益;2021 年 1-10 月标的公司亏损金额较大,本次交易后将公司每股收益提高,预计剥离零售业务导致上市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减少和摊薄2021年度即期回报的风险较小。
二、公司应对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的措施
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周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仍面临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导致摊薄上市公司 2021年即期回报的情况。为防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上市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影响。具体如下:
(一)充分利用本次交易获得的现金对价,支持主业发展,改善财务状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聚焦于互联网营销业务,依托现有的技术、品牌、渠道、运营经验等优势,加大公司现有品类的营销推广力度,扩大公司影响力,巩固公司市场地位;同时积极寻求优质品牌方授权合作,丰富公司的品牌类型,布局具有发展潜力的细分赛道;并根据互联网营销领域的业态变化和发展,在产品定制营销、直播电商等领域加大人力资源、营销资源等方面的投入,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回笼资金将提高资产流动性,降低资产负债率,进一步满足互联网营销业务对运营资金的需求。
(二)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为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和决
策机制,更好地维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未来,若上述制度与适用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存在不符之处,上市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对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三)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提升经营业绩、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努力提高本次交易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三、相关主体对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措施的承诺如下: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新华都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对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措施的承诺如下:
“一、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二、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新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人员承诺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新的监管规定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上述内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2022-02-12] (002264)新华都: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2-008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 11:00 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 号新华都大厦北楼七层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2 年 2月 6 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3 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智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一、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暨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按照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资产净额测算,本次出售的标的公司 2020 年经
审计的模拟合并营业收入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公司自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上述文件再次逐项核对后,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通过现金出售的方式,向控股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集团”)出售持有的零售业务板块 11 家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11 家全资子公司包括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漳州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厦门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宁德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三明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龙岩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南平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三明新华都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和赣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新华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具体方案如下:
1、交易方式
现金出售的方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标的资产及交易对方
向控股股东新华都集团出售公司持有的零售业务板块 11家全资子公司 100%
股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交易价格
公司已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拟出售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根据福建华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成房地产评估”)出具
的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1 年 10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股东
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 25,750.30 万元,评估价值为 39,435.80 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本次拟出售标的公司股权的交易作价为 39,435.80 万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公司持有的零售业务板块 11 家全资子公司 100%股
权。华成房地产评估对标的资产采用了收益法以及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并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华成房地产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
25,750.30 万元,评估价值为 39,435.80 万元,增值额为 13,685.50 万元,增值
率为 53.15%。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标的公司股权作价为 39,435.80 万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过渡期间损益的归属
经交易双方约定,交易基准日为评估基准日。由交易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移日,为过渡期,根据各标的公司控制权转移完成日期分别计算,按照下列约定执行:
(1)交易双方约定:上市公司向新华都集团移交标的公司印鉴之日,为控制权转移日。
(2)交易双方约定: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0月31日。在评估基准日之次日,即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与标的资产相关的盈利或亏损均由上市公司享有或承担;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与标的资产相关的盈利或亏损均由新华都集团享有或承担。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的亏损或盈利金额,以标的公司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为准,即以2021年12月31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利润表净利润减去2021年1-10月审计后的净利润,差额为调整股权对价。
对标的公司财务报表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核对期限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否则交易双方可指定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异议提出后5 日内申请对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之次日至控制权转移日期间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最终损益以审计结果为准,双方均不得对审计结果提出异议。上述期限内未提交审计的,视为交易双方对标的公司财务报表无异议。
(3)执行上述审计事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费用等)由异议方承担。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标的股权交割
公司应在收到新华都集团支付的首期价款且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相关文件提交给新华都集团,并配合标的公司办理关于标的资产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新华都集团应在《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生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工商登记部门办理有关股权变更手续,非因公司重大过错逾期的,公司有权在要求新华都集团立即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
新华都集团未依约按期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将新华都集团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造成公司其他损失的新华都集团仍应赔偿。
公司同意继续履行协议的,每逾期一日,新华都集团应按应付款的 5‰向公
司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日新华都集团仍未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将新华都集团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造成公司其他损失的新华都集团仍应赔偿,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支付期限
(1)新华都集团交纳的保证金11,820.80万元无息转为协议的履约保证金,该协议履约保证金无息抵作等额协议价款。
(2)首期价款为人民币15,784.26万元,计算方式为:交易标的资产总转让价款*70%-新华都集团已支付保证金11,820.80万元,新华都集团应在协议签订且本次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3)其余价款计算方式为:交易标的总转让价款*30%-标的资产期间(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亏损+标的资产期间(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盈利,新华都集团在标的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余价款支付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新华都集团。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
新华都集团签署与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新华都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以及 10 家标的公司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漳州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厦门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三明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龙岩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南平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三明新华都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赣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标的公司之一宁德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为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无需签署)。
本次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宜编制了《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本次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
(六)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符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聚焦互联网营销业务,充分利用本次交易获得的资金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新增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不会形成同业竞争,符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本次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
[2022-02-12] (002264)新华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2-007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 10:00 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 号新华都大厦北楼七层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2 年
2 月 6 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6 人,实际出席董
事 6 人,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倪国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暨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按照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资产净额测算,本次出售的标的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模拟合并营业收入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公司自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上述文件再次逐项核对后,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本次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通过现金出售的方式,向控股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集团”)出售持有的零售业务板块11家全资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11家全资子公司包括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漳州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厦门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宁德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三明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龙岩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南平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三明新华都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和赣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新华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具体方案如下:
1、交易方式
现金出售的方式。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标的资产及交易对方
向控股股东新华都集团出售公司持有的零售业务板块11家全资子公司100%股权。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交易价格
公司已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拟出售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根据福建华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成房地产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21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25,750.30万元,评估价值为39,435.80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本次拟出售标的公司股权的交易作价为39,435.80万元。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公司持有的零售业务板块11家全资子公司100%股权。华成房地产评估对标的资产采用了收益法以及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并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华成房地产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25,750.30万元,评估价值为39,435.80万元,增值额为13,685.50万元,增值率为
53.15%。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标的公司股权作价为39,435.80万元。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过渡期间损益的归属
经交易双方约定,交易基准日为评估基准日。由交易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移日,为过渡期,根据各标的公司控制权转移完成日期分别计算,按照下列约定执行:
(1)交易双方约定:公司向新华都集团移交标的公司印鉴之日,为控制权转移日。
(2)交易双方约定: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0月31日。在评估基准日之次日,即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与标的资产相关的盈利或亏损均由上市公司享有或承担;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与标的资产相关的盈利或亏损均由新华都集团享有或承担。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的亏损或盈利金额,以标的公司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为准,即以2021年12月31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利润表净利润减去2021年1-10月审计后的净利润,差额为调整股权对价。
对标的公司财务报表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核对期限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否则交易双方可指定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异议提出后5日内申请对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之次日至控制权转移日期间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最终损益以审计结果为准,双方均不得对审计结果提出异议。上述期限内未提交审计的,视为交易双方对标的公司财务报表无异议。
(3)执行上述审计事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费用等)由异议方承担。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标的股权交割
公司应在收到新华都集团支付的首期价款且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相关文件提交给新华都集团,并配合标的公司办理关于标的资产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新华都集团应在《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生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工商登记部门办理有关股权变更手续,非因公司重大过错逾期的,公司有权在要求新华都集团立即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
新华都集团未依约按期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将新华都集团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造成公司其他损失的新华都集团仍应赔偿。
公司同意继续履行协议的,每逾期一日,新华都集团应按应付款的5‰向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新华都集团仍未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将新华都集团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造成公司其他损失的新华都集团仍应赔偿,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支付期限
(1)新华都集团交纳的保证金11,820.80万元无息转为协议的履约保证金,该协议履约保证金无息抵作等额协议价款。
(2)首期价款为人民币15,784.26万元,计算方式为:交易标的资产总转让价款*70%-新华都集团已支付保证金11,820.80万元,新华都集团应在协议签订且本次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3)其余价款计算方式为:交易标的总转让价款 *30%-标的资产期间(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亏损+标的资产期间(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盈利,新华都集团在标的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余价款支付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新华都集团。因此,董事会认为本次重大资
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
新华都集团签署与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新华都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以及 10 家标的公司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漳州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厦门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三明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龙岩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南平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三明新华都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赣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标的公司之一宁德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为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无需签署)。
本次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新华都购物广
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宜编制了《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本次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
(六)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符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
定;
2、本次交易为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聚焦互联网营销业务,充分利用本次交易获得的资金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新增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不会形成同业竞争,符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本次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
[2022-02-12] (002264)新华都: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2-020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集团”)转让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漳州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厦门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宁德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三明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龙岩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南平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三明新华都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赣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11 家全资子公司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标的公司的任何股权,标的公司将成为新华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2022 年 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
规定,如本次交易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被暂停、被终止的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2022-01-29] (002264)新华都:2021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2-006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1)2021年度预计业绩情况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盈利:_1500_万元–_2200_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 盈利:_18,192.63_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比 上 年 同 期 下 降 : _87.91_% -
_91.75_%
盈利:_1000_万元–_1500_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盈利:_15,670.29_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比 上 年 同 期 下 降 : _90.43_% -
_93.62_%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_0.02_元/股–_0.03_元/股 盈利:_0.27_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在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后,暂不 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本期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的原因系公司零售业务的 业绩同期相比波动较大,主要受上年同期享受疫情优惠政策、本期执行新租赁准 则以及零售市场竞争加剧等综合因素的影响。
公司正在筹划出售零售业务涉及的全部 11 家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具体详
见 2021 年 11 月 25 日、2021 年 12 月 13 日、2022 年 1 月 15 日刊登于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内容。
如剔除零售业务后,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盈利 13,000 万元至15,000 万元。
四、风险提示
1、本次业绩预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与公司 2021 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 2021 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2、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2022-01-28] (002264)新华都: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2-005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召
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保证人对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业务追加担保,担保敞口金额合计不超过(含)人民币 5 亿元。其中预计为全资孙公司西藏聚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聚量”)、西藏久实致和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久实”)提供担保敞口金额分别为 3.5 亿元、1.5 亿元。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人在担保敞口金额范围和有效期内全权负责办理担保事宜,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署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并授权董事长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担保敞口金额范围和有效期内对相关公司的担保敞口金额进行调整和循
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2021 年 5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2 年 1 月 26 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
“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在福建省福州市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二),公司为民生银行福州分行与西藏聚量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部分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1 亿元;为民生银行福州分行与西藏久实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部分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0.5 亿元。
本次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不涉及反担保。本次担保在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金额范围内。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西藏聚量的担保余额为 2 亿元,可用担保额度为 1.5
亿元;对西藏久实的担保余额为 1 亿元,可用担保额度为 0.5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西藏聚量的担保余额为 3 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0.5 亿元;对西藏久实的担保余额为 1.5 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0 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西藏聚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 年 12 月 09 日
注册地点: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创中心 A 栋 803 室
法定代表人:邢涛
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互联网营销
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泸州聚酒致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公司的全资孙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9 月 30 日
(已审计) (未审计)
资产总额 143,583.47 102,043.46
负债总额 119,561.64 69,465.00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118,662.16 68,912.52
净资产 24,021.83 32,578.46
项目 2020 年度(已审计) 2021 年 1-9 月(未审计)
营业收入 104,963.25 91,927.90
利润总额 6,526.56 8,521.24
净利润 5,920.39 7,757.46
2、西藏久实致和营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 年 06 月 04 日
注册地点: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 A 区博达路 16 号院内南门第一栋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曾海慧
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互联网营销
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久爱致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公司的全资孙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9 月 30 日
(已审计) (未审计)
资产总额 29,473.45 34,869.15
负债总额 17,565.42 19,305.79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17,565.42 18,872.08
净资产 11,908.03 15,563.36
项目 2020 年度(已审计) 2021 年 1-9 月(未审计)
营业收入 37,124.30 24,635.70
利润总额 4,286.06 3,712.91
净利润 3,899.43 3,378.75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合同》(一)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保证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西藏聚量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修改/变更/修改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债权额:人民币壹亿元整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2 年 1 月 26 日至 2023 年 1 月 26 日(皆含
本日)
保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2、《最高额保证合同》(二)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保证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西藏聚量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修改/变更/修改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债权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2 年 1 月 26 日至 2023 年 1 月 26 日(皆含
本日)
保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是为了支持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对象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本次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全资孙公司,公司对被担保对象具有实质控制权,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发生额为 4.5 亿元,占公司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44.95%,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一)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二)。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2022-01-21] (002264)新华都: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2-004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接到公司股东倪
国涛先生的通知,获悉倪国涛先生已将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质押,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 是否为控 占 其 占 公 质
东 股股东或 本 次 质 押 所 持 司 总 是 否 为 限 是 否 为 质 押 起 始 质 押 到 期 质 权 押
名 第一大股 数量(股) 股 份 股 本 售股 补 充 质 日 日 人 用
称 东及其一 比例 比例 押 途
致行动人
新华
都实 偿
倪 51,342,291 业集 还
国 否 68,456,388 79.53% 10% 股为高管锁 否 2022/01/19 9999/01/01 团股 债
涛 定股 份有 务
限公
司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倪国涛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情况 情况
本次 占
质押 本次质押后 占其所 占公 已
股东 持 股 数 量 持股比 前质 质押股份数 持股份 司总 已质押股份 质 未质押股份 占未质
名称 (股) 例 押股 量 比例 股本 限 售 和 冻 押 限售和冻结 押股份
份数 比例 结、标记数 股 数量 比例
量 量 份
比
例
倪国涛 86,074,988 12.57% 0 68,456,388 79.53% 10% 51,342,291 75% 13,213,950 75%
张玲 257,500 0.04% 0 0 0% 0% 0 0% 0 0%
合计 86,332,488 12.61% 0 68,456,388 79.29% 10% 51,342,291 75% 13,213,950 73.92%
注:上表中 “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标记数量”和“未质押股份限售和
冻结数量”中的限售部分均为高管锁定股。
三、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2022-01-20] (002264)新华都: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22-003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东倪国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公司股份 68,456,3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给公司董事长倪国涛先生,此次转让
股份已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完成过户。此次转让股份过户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一、股份协议转让情况
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新华都集团与公司董事长倪国涛先生签
订了《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新华都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8,456,3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协议转
让给倪国涛先生。具体详见公司 2021 年 12 月 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及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股份过户完成情况
2022 年 1 月 19 日,公司分别收到新华都集团和倪国涛先生的通知,根据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协议转让股
份已完成过户手续。过户日期为 2022 年 1 月 18 日,过户数量为 68,456,388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0%),过户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 A 股,过户价格为 4.40元/股。
此次转让股份过户完成前,新华都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195,063,7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49%;新华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13,539,2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80%。倪国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7,618,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7%;倪国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玲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7,876,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1%。
此次转让股份过户完成后,新华都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126,607,3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49%;新华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45,082,8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80%,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倪国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6,074,9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57%;倪国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玲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6,332,4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61%,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三、其他说明
1、此次转让股份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此次转让股份过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此次转让股份过户完成后,相关方的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2022-01-18] (002264)新华都: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完成的公告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22-002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
授予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5万股,占本次授予前公司总股本684,563,880股的0.18%。
2、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2年1月17日。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已完成了“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及到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2、2021 年 4 月 10 日,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 4 月 8 日止,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3、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5、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12 月 9 日;
2、授予价格:每股 2.13 元;
3、股票来源:公司回购的股份;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4 人,包括子公司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5 万股。
5、本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及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与首次授予的相同,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的相 同。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4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与首次授予相同。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①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①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公司出现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②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 年-2023 年三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a、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解除限售期 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11,83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14,390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16,030万元
注:(1)该考核指标仅针对参与本计划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任职于上市公司层面的激励对象,各子公司层面激励对象不参与该考核;(2)以上“净利润”指标为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上表中的“不低于”含本数;(4)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b、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解除限售期 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10,23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11,990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13,230万元
注:(1)该考核指标针对参与本计划所有的激励对象;(2)以上“净利润”指经审计的久爱致和合并报表数据;(3)上表中的“不低于”含本数;(4)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子公司层面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在子公司层面任职的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若上市公司层面及子公司层面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任职于上市公司层面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
若上市公司层面及子公司层面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任职于上市公司层面的激励对象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若子公司层面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④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合格档和不合格档,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若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当年为“合格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申请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当年为“不合格档”,则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其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司公示情况一致。
四、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了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止“领
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中员工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
实收情况,并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13-2 号验资报告:公司共
收到员工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合计人民币贰佰陆拾陆万贰仟伍佰元整 (?2,662,500.00),均以货
[2022-01-15] (002264)新华都: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2-001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披
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4),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公开征
集意向受让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具体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经初步测算,预计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有受让意向的主体为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公告中披露,公司计划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为零售业务涉及的全部 11
家全资子公司及 1 家参股公司新华都(福建)物流有限公司(公司持股 5%)。
为推进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进程,公司初步决定保留新华都(福建)物流有限公司 5%的股权,不在此次出售范围内。因此截至目前,本次出售资产的范围为11 家零售子公司 100%的股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有关事项正在积极推进中,交易方案正在进一步磋商,交易相关方尚未签署正式协议,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尽职调查尚未完成,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尽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2021-12-28] (002264)新华都: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1-085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3:00。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 号新华都大厦北楼 7
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倪国涛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82)。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66,783,7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80,533,430 股1的 53.8965%。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95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80,533,430 股的 0.287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364,828,9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80,533,430股的 53.6093%。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10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509,5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80,533,430 股的 0.2218%。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65,510,6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529%;反对票 1,26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446%;弃权票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3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5.6608%;反对票 1,26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83.7363%;弃权票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6028%。
1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等权利,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准计算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截至
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总股本数为 684,563,88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4,030,450
股,则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总数为 680,533,430 股。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增与云南白药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70,647,58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29%;反对票 3,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2%;弃权票 9,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29%。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497,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1984%;反对票 3,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1987%;弃权票 9,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6028%。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增与阿里巴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298,315,29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59%;反对票 3,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0%;弃权票 9,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497,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1984%;反对票 3,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1987%;弃权票 9,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6028%。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庞景律师、郝卿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2021-12-13] (002264)新华都: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1-083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
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披
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出售事项,通过公开方式征集意向受让方,
征集期为 2021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2 月 9 日。具体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公司已聘请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征集期内,公司共收到三家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意
向受让方登记表》。上述三家意向受让方均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参与了首次交流
会。交流会后,其中两家意向受让方主动撤回受让意向,表示不继续参与本次公开征集交易,一家意向受让方(为公司控股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撤回受让意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有受让意向的主体为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及相关方将对意向受让方进行综合评审,以确定该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意向受让方能否通过评审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2021-12-11] (002264)新华都:关于调增与云南白药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1-080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增与云南白药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原预计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2021
年度发生采购商品交易额度为 3,000 万元,2022 年 1-4 月发生采购商品交易额
度为 500 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预计 2021 年度与云南白药增加 10,000 万
元的采购商品交易额度, 预计 2022 年 1-4 月与云南白药增加 7,500 万元的采购
商品交易额度。
2、预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2021 年原 2021 年 2022 年 2022 年 2021 年
关联交易 关联人 关联交 预计金额 现预计 1-4 月原 1-4 月现 1-11 月已
类别 易内容 (万元) 金额 预计金额 预计金额 发生金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向关联人 云南白药 采购商
采购产 集团股份 品 3,000 13,000 500 8,000 1205.31
品、商品 有限公司
注:上述 2021 年 1-11 月已发生金额未经审计。
3、本次预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次预计调增金额达到公司经审计的
2020 年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
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需回避表决。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11 月 30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00021652214XX,注册资本 104139.9718 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明辉,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 3686 号。经营范围: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中成药、中药材、生物制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饮料、特种劳保防护用品、非家用纺织成品、日化用品、化妆品、户外用品的研制、生产及销售;橡胶膏剂、贴膏剂、消毒产品、电子和数码产品的销售;信息技术、科技及经济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物业经营管理(凭资质证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总资产为 5,223,370.79 万元、净资产为
3,793,855.43 万元以及 2021 年 1-9 月营业收入为 927,940.58 万元、净利润为
64,886.70 万元。
截止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云南白药 24.27%股权,是云南白药并列第一大股东,云南白药为无实际控制人且无控股股东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云南白药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该关联方是依法存续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经核查,该关联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是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和价格公允、合理的原则来协商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采取参考市场价格定价政策来协商确定具体交易价格。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具备完整的业务系统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交易采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本次预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利益,亦没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预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增与云南白药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相关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本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双方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2021-12-11] (002264)新华都:关于调增与阿里巴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1-081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增与阿里巴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调增与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2021 年度、2022 年 1-4 月的软件及平台等服务费
的交易额度和提供服务的交易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2021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2 年 2021 年
关联交易类 关联人 关联交 原预计 现预计 1-4 月原 1-4 月现 1-10 月已
别 易内容 金额 金额 预计金额 预计金额 发生金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接受关联人 阿里巴 软件及
提供的劳 巴集团 平台等 6,100 15,000 2,000 6,000 6,501
务、服务 服务费
向关联方提 阿里巴 提供服
供劳务、服 巴集团 务 2,500 3,500 1,000 1,500 2,103
务
注:上述 2021 年 1-10 月已发生金额未经审计。
本次预计增加的关联交易额度仅为公司预计事项,待实际交易发生时,在审
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不再另行召开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
层签署相关文件并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具体内容以最终签署的文件为准。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规定,本次预计事项将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阿里巴巴(成都)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一
致行动人杭州瀚云新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
关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介绍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 1999 年 6 月 28 日于开曼群岛设立,注册地址
为 The offices of Trident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Fourth Floor,
One Capital Place, P.O. Box 847,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Cayman
Islands,其美国存托股份(每股代表八股普通股)于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BABA),其普通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上市(股份代号:9988)。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目前是全球最大的零售商业体之一、运营中国最大的移动商务平台。阿里巴巴集团的使命是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阿里巴巴集团旨在构建未来的商业基础设施,其愿景是让客户相会、工作和生活在阿里巴巴,追求成为一家活 102 年的好公司。阿里巴巴集团的主要业务包括核心商业、云计算、数字媒体及娱乐以及创新业务。
截至 2021 年6 月 30 日,阿里巴巴集团资产总额为 1,715,212 百万元人民币;
阿里巴巴集团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收入为 205,740 百万元人
民币,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45,141 百万元人民币。
2、关联关系
阿里巴巴(成都)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瀚云新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 10%股份。阿里巴巴(成都)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由阿里巴巴集团实际控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之间的交易视为关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阿里巴巴集团为依法存续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经核查,该关联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预计事项是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和价格公允、合理的原则来协商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采取参考市场价格定价政策来协商确定具体交易价格。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具备完整的业务系统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交易采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预计事项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本次预计增加的关联交易仅为公司预计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待实际交易发生时,在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不再另行召开会议审议,有利于提高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和执行效率。本次预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增与阿里巴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相关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调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本次调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双方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2021-12-11] (002264)新华都: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1-079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授予日:2021年12月9日;
2、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授予数量:125万股;
3、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授予价格:2.13元/股。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9 日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相关权益的授予日,向 14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25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包括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部分。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计为 1,090.24 万份/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84,563,880 股的 1.59%。
其中,拟授予 322.78 万股限制性股票(含预留 125 万股限制性股票);拟授予767.46 万份股票期权。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21 年 3 月 30 日披露的《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2、2021 年 4 月 10 日,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2021 年 3 月 30 日起
至 2021 年 4 月 8 日止,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满,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3、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5、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满足授予条件的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权益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规定的获授权益的条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12 月 9 日;
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的授予日符合本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将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授出。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2、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价格相同,为每股 2.13 元;
3、授予的股票来源:公司回购的股份;
4、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4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 125 万股,具体分配情
况如下表:
占授予限 占本激励
获授的限制 制性股票 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总数的比 日股本总
(万股) 例(%) 额的比例
(%)
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25 38.73 0.18
合计 125 38.73 0.18
注:1、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 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
期与首次授予的相同,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的相 同。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4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解除限售条件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与首次授予相同。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①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公司出现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②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 年-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a、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解除限售期 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11,83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14,390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16,030万元
注:(1)该考核指标仅针对参与本计划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任职于上市公司层面的激励对象,各子公司层面激
[2021-12-11] (002264)新华都: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1-078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
(临时)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 11:00 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 号新华都大
厦北楼七层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12 月 4 日以书面及电子
邮件等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智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一、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关于“领航员计划(二
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9 日为本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日,向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5 万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13 元/股。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预留股份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 2021 年 12 月 9 日为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任职人员,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授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
2021 年 12 月 9 日为本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日,并同意公司向 14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2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13 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
(二)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关于调增与云南白药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预计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增加 10,000 万元的采购商品交易额度、2022 年 1-4 月增加 7,500 万元的采购
商品交易额度。
经审核,本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双方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关于调增与云南白药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
(三)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关于调增与阿里巴巴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调增与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2021 年软件及平台等服务费的交易额度 8,900 万元、2022 年 1-4 月软件及平台
等服务费的交易额度 4,000 万元, 2021 年提供服务的交易额度 1,000 万元、2022
年 1-4 月提供服务的交易额度 500 万元。
经审核,上述预计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双方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关于调增与阿里巴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2021-12-11] (002264)新华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1-077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
时)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 10:00 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 号新华都大厦北楼七
层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12 月 4 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等
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6 人,实际出席董事 6 人,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倪国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之限制
性股票预留股份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9 日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预留股份相关权益的授予日,向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13 元/股。本次授予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调增与云南白药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预计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增
加 10,000 万元的采购商品交易额度、2022 年 1-4 月增加 7,500 万元的采购商品交易
额度。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关于调增与云南白药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
(三)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调增与阿里巴巴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联董事徐潘华先生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调增与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2021
年软件及平台等服务费的交易额度 8,900 万元、2022 年 1-4 月软件及平台等服务费的
交易额度 4,000 万元, 2021 年提供服务的交易额度 1,000 万元、2022 年 1-4 月提供
服务的交易额度 500 万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关于调增与阿里巴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
(四)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一)14:30 在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
162 号新华都大厦北楼 7 层会议室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82)。
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2021-12-11] (002264)新华都: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1-082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2021年12月27日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公司会议室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7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 :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2021年12月27日下午3: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1 年 12 月 2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被委托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8、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 号新华都大厦北楼 7 层
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修订<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2、审议《关于调增与云南白药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3、审议《关于调增与阿里巴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 1 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2、议案 3 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将就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2.00 《关于调增与云南白药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 √
度的议案》
3.00 《关于调增与阿里巴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 √
度的议案》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和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1年12月22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 号新华都大厦北楼 7 层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4、会议联系方式:
电话:0591-87987972 传真:0591-87812085
邮编:350003 联系人:郭建生、杨秀芬
5、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264”,投票简称为“华都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结束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 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 股 东 根 据 获 取 的 服 务 密 码 或 数 字 证 书 , 可 登 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提案的表决权:
备注 表决意见
提案 该列打
编码 提案名称 勾的栏 同意 反对 弃权
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 √
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 √
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2.00 《关于调增与云南白药日常关联交易 √
预计额度的议案》
3.00 《关于调增与阿里巴巴日常关联交易 √
预计额度的议案》
注:请在相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栏目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通知披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止。
如果委托人对任何上述议案的表决未作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自行决定对该议案投票表决。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日期: 委托人持股数额:
(注: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及照此格式的签名件均为有效。)
[2021-12-01] (002264)新华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权减少)
1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名称: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北楼28层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北楼28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福建新华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福广场1号、2号连接楼5层08室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福广场1号、2号连接楼5层08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陈发树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陈志勇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减少、持股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30日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反映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新华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目 录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 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 7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 9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9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及影响 ................................................................................................ 10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 10
二、本次权益变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 10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3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 13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说明 .............................................................................. 13
六、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12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5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6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7
一、备查文件 ................................................................................................................. 17
二、备查地点 ................................................................................................................. 17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 1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 2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 2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2
4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公司/上市公司/新华都
指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新华都集团
指
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都投资
指
福建新华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
指
倪国涛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
指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新华都68,456,388股股份转让给倪国涛的行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北楼28层
法定代表人
陈发树
注册资本
13,98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154387981H
经营范围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对零售业、室内外装饰、酒店业、采矿业、水电工程、路桥工程项目、房地产业、工业的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1997-12-30至2047-12-30
通讯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
联系方式
0591-
2、股权结构情况(主要股东)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陈发树
10,746.48
76.87
2
厦门新华都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351.92
16.82
3
陈志勇
571.95
4.09
4
陈志程
139.80
1.00
5
陈焱辉
69.90
0.50
6
陈船筑
69.90
0.50
7
其他股东
30.05
0.22
合计
13,980.00
100.00
3、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国籍
性别
职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6
陈发树
中国
男
董事长
中国
否
陈志勇
中国
男
董事
中国
否
陈志程
中国
男
董事
中国
否
陈春花
中国
女
董事
中国
否
陈焱辉
中国
男
董事
中国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福建新华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福建新华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福广场1号、2号连接楼5层08室
法定代表人
陈志勇
注册资本
3,38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0154389696L
经营范围
对房地产业、旅游业、商贸业、工业、农业、道路施工、电力业、计算机行业的投资及以上行业的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及期货的咨询);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1996-09-17 至 2046-09-16
股东情况
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
通讯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
联系电话
0591-87987970
2、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国籍
性别
职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陈志勇
中国
男
董事长
中国
否
付小珍
中国
女
监事
中国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陈发树
姓名
陈发树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505241960********
住所
福州市鼓楼区******
通讯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
联系电话
0591-87987970
7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陈志勇
姓名
陈志勇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505241973********
住所
福州市鼓楼区******
通讯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
联系电话
0591-87987970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情况如下:
1、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云南白药(000538.SZ)24.27%股份。
2、陈发树
陈发树先生持有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050.SZ)8.99%股份;
陈发树先生持有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667.SZ)8.15%股份;
陈发树先生持有北京恒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832145.BJ)8.39%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新华都集团直接持有新华都28.49%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陈发树先生直接持有新华都8.59%股份,间接通过新华都集团和新华都投资持有公司34.67%
8
股份,合计持有43.26%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新华都投资持有公司6.18%股份,陈志勇持有公司2.54%股份;新华都投资是新华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陈志勇先生系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的兄弟。新华都集团、新华都投资、陈发树先生和陈志勇先生为一致行动人。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9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基于增强公司管理团队的信心,进一步做大做强公司互联网营销业务,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上市公司董事长。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及影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华都集团与倪国涛于2021年11月30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新华都集团向倪国涛协议转让其持有公司的68,456,388(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股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转让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
主体
股份转让前
股份转让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新华都集团 195,063,727 28.49 28.49 126,607,339 18.49 18.49
新华都投资
42,282,000
6.18
6.18
42,282,000
6.18
6.18
陈发树
58,778,367
8.59
8.59
58,778,367
8.59
8.59
陈志勇
17,415,172
2.54
2.54
17,415,172
2.54
2.54
合计
313,539,266
45.80
45.80
245,082,878
35.80
35.80 倪国涛 17,618,600 2.57 2.57 86,074,988 12.57 12.57 张玲 257,500 0.04 0.04 257,500 0.04 0.04 合计 17,876,100 2.61 2.61 86,332,488 12.61 12.61
二、本次权益变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订主体
1、甲方(转让方):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受让方):倪国涛
(二)标的股份
转让方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倪国涛转让公司68,456,388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日公司总股本的10.00%)。
(三)转让价款
11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40元/股,交易总价为人民币301,208,107.20元。
(四)价款支付
股份转让价款分二期支付。第一期人民币20,000,000元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人民币281,208,107.20元于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三十个交易日内支付。
(五)标的股份过户
转让方应于受让方支付完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的五个交易日内配合受让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所需申报文件,并于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文件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本次协议转让过户文件。本次交易相关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如双方未能在受让方支付完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不计算利息)或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本次股份转让,但因受让方自身原因除外。如届时受让方要求转让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款但转让方未及时退回的,则转让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六)陈述与保证
1、双方陈述与保证:
①双方保证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都得到了所有必要授权(如需取得),且没有违反其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公司章程及任何其他组织文件(如适用),也未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任何协议及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②双方保证对本协议所作出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是真实、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且该陈述与保证已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并且在本协议书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③均同意相互配合,准备、完成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或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本次股份转让。
2、转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2
转让方应保证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份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3、受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受让方保证根据本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其付款及还款义务。
(七)协议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三、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新华都10%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以及借款,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订主体
1、甲方(出借人):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借款人):倪国涛
(二)借款金额
人民币 291,208,107.20 元(大写:人民币贰亿玖仟壹佰贰拾万捌仟壹佰零柒元贰角),甲方于借款协议签订之日三十个交易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三)借款用途
乙方借款用于向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10%股份。
(四)借款利率及期限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65%(单利),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付入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之日起算。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借款期限可展期。
(五)还款方式
到期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利息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偿还。
(六)保证条款
13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在乙方办理完本次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三日内,乙方应办理股份质押登记,将其本次受让的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份质押给甲方,质押股份的表决权仍归属于乙方。若乙方减持该部分股份,保证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借款及利息。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2、乙方如不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还清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1%的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
《借款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仅涉及控股股东与董事长之间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倪国涛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也不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说明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14
的其他情形。
2、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受让方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受让方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
3、本次协议转让部分款项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借予受让方,在借款期限内受让方将其本次受让的新华都10%股份质押给信息披露义务人。
15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6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
17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股份转让协议》;
5、《借款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
联系人:杨秀芬
联系电话:0591-87987972
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发树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1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福建新华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志勇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2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发树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2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志勇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22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福建省厦门市
股票简称
新华都
股票代码
00226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北楼28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195,063,727股 持股比例:28.49%
一致行动人新华都投资:持股数量:42,282,000股 持股比例:6.18%
一致行动人陈发树:持股数量:58,778,367股 持股比例:8.59%
一致行动人陈志勇:持股数量:17,415,172股 持股比例:2.5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68,456,388股
变动比例:10.00%
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
的时间及方
式
时间:2021年11月30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
披露资金来
源
是 ?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 否 ?
23
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
24
(本页无正文,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发树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25
(本页无正文,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盖章):福建新华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志勇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26
(本页无正文,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
陈发树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27
(本页无正文,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
陈志勇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2021-12-01] (002264)新华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权增加)
1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名称: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信息披露义务人:倪国涛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XX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张玲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XX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增加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30日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反映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新华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目录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 6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及影响 ................................................................................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 7
二、本次权益变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 7
三、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 9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0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 10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说明 ............................................................ 11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1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3
一、备查文件 ................................................................................................ 13
二、备查地点 ................................................................................................ 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 1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5
4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公司/上市公司/新华都
指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新华都集团
指
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
指
倪国涛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
指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新华都68,456,388股股份转让给倪国涛的行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倪国涛
姓名
倪国涛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724231975********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2、张玲
姓名
张玲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70922197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倪国涛与张玲为夫妻关系,因此倪国涛与张玲互为一致行动人。
6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且转让方为增强公司管理团队的信心,以进一步做大做强公司互联网营销业务,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2021年11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本次转让股份过户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减持该等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及影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倪国涛与新华都集团于2021年11月30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新华都集团向倪国涛协议转让其持有公司的68,456,388(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股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转让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
主体
股份转让前
股份转让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新华都集团 195,063,727 28.49 28.49 126,607,339 18.49 18.49
新华都投资
42,282,000
6.18
6.18
42,282,000
6.18
6.18
陈发树
58,778,367
8.59
8.59
58,778,367
8.59
8.59
陈志勇
17,415,172
2.54
2.54
17,415,172
2.54
2.54
合计
313,539,266
45.80
45.80
245,082,878
35.80
35.80 倪国涛 17,618,600 2.57 2.57 86,074,988 12.57 12.57 张玲 257,500 0.04 0.04 257,500 0.04 0.04 合计 17,876,100 2.61 2.61 86,332,488 12.61 12.61
二、本次权益变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订主体
1、甲方(转让方):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受让方):倪国涛
(二)标的股份
转让方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倪国涛转让公司68,456,388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日公司总股本的10.00%)。
(三)转让价款
8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40元/股,交易总价为人民币301,208,107.20元。
(四)价款支付
股份转让价款分二期支付。第一期人民币20,000,000 元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人民币281,208,107.20元于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三十个交易日内支付。
(五)标的股份过户
转让方应于受让方支付完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的五个交易日内配合受让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所需申报文件,并于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文件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本次协议转让过户文件。本次交易相关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如双方未能在受让方支付完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不计算利息)或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本次股份转让,但因受让方自身原因除外。如届时受让方要求转让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款但转让方未及时退回的,则转让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六)陈述与保证
1、双方陈述与保证:
①双方保证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都得到了所有必要授权(如需取得),且没有违反其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公司章程及任何其他组织文件(如适用),也未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任何协议及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②双方保证对本协议所作出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是真实、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且该陈述与保证已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并且在本协议书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③均同意相互配合,准备、完成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或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本次股份转让。
2、转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9
转让方应保证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份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3、受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受让方保证根据本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其付款及还款义务。
(七)协议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三、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新华都10%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以及借款,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订主体
1、甲方(出借人):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借款人):倪国涛
(二)借款金额
人民币 291,208,107.20 元(大写:人民币贰亿玖仟壹佰贰拾万捌仟壹佰零柒元贰角),甲方于借款协议签订之日三十个交易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三)借款用途
乙方借款用于向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10%股份。
(四)借款利率及期限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65%(单利),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付入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之日起算。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借款期限可展期。
(五)还款方式
到期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利息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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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证条款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在乙方办理完本次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三日内,乙方应办理股份质押登记,将其本次受让的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份质押给甲方,质押股份的表决权仍归属于乙方。若乙方减持该部分股份,保证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借款及利息。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2、乙方如不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还清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1%的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
《借款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仅涉及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董事长之间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倪国涛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也不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签署的《借款协议》,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完本次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三日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办理股份质押登记,将其本次受让的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份质押给转让方,
11
质押股份的表决权仍归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该部分股份,保证优先用于偿还转让方借款。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说明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且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2、本次变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2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
13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4、《借款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
联系人:杨秀芬
联系电话:0591-87987972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倪国涛
信息披露义务人
之一致行动人:
张玲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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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福建省厦门市
股票简称
新华都
股票代码
00226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倪国涛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北京市海淀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7,876,100股
持股比例:2.6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86,332,488股
变动数量:68,456,388股
变动比例:10.00%
变动后持股比例:12.61%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时间:2021年11月30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披露资金来源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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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 □ 否 ?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倪国涛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张玲
日期:2021年11月30日
[2021-12-01] (002264)新华都:新华都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1-076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东倪国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集团”)与倪国涛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新华都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68,456,3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转让至倪国涛先生。本次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且股份过户相关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全部完成。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基于增强公司管理团队的信心,进一步做大做强公司互联网营销业务,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新华都集团与公司董事长倪国涛先生于2021年11月30日签署了《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新华都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8,456,3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转让给倪国涛先生,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新华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45.80%降至35.80%;倪国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
2.61%增至12.61%。
本次转让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5,063,727
28.49
126,607,339
18.49
陈发树
58,778,367
8.59
58,778,367
8.59
陈志勇
17,415,172
2.54
17,415,172
2.54
福建新华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2,282,000
6.18
42,282,000
6.18
合计
313,539,266
45.80
245,082,878
35.80
倪国涛
17,618,600
2.57
86,074,988
12.57
张玲
257,500
0.04
257,500
0.04
合计
17,876,100
2.61
86,332,488
12.61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股份转让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合规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请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日披露的《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权减少)》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权增加)》。
(四)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新华都及转让双方也不
存在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公开做出的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2021-11-29] (002264)新华都:新华都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21-075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简称:新
华都,股票代码:002264)股票交易价格连续 2 个交易日内(2021 年 11 月 25 日、
2021 年 11 月 26 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1、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公开征集意向
受让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具体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目前,该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前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关于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2、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说明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72);2021 年 9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核准新华都购物广
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告编号:2021-066);2021 年 3 月 30日,公司披露了《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具体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中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4、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5、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6、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了解:基于增强公司管理团队的信心,进一步做大做强公司互联网营销业务,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控股股东考虑向本公司董事长转让部分公司股份,但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目前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除前述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涉及本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或处于筹划阶段的其他重大事项。
7、公司未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关于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指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3、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2021-11-25] (002264)新华都:新华都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1-074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
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出售零售业务板块的全部资产(商标除外)和负债(以下简称“出售资产”或“交易标的”)。本次交易处于筹划阶段,尚需履行必要的内外部相关决策、审批程序,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经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尚不确定。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或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审计或评估等各项工作,并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互联网营销业务和零售业务。公司为了提升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聚焦互联网营销业务的战略转型,同时为了让零售业务有更好的发展空间,拟出售零售业务板块的全部资产(商标除外)和负债。目前交易对方、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尚不确定。经初步测算,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 5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预计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1、出售资产:公司零售业务板块的全部资产(商标除外)和负债,包括公司除互联网营销业务以外的、其他任何与超市百货等零售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
2、交易方式:交易对方须以现金方式购买,不接受附带条件的收购。
3、交易价格:为保证公司利益,本次交易不接受议价。交易金额以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参考,且不低于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4、交易对方:尚不确定,公司将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若公司股东满足受让方条件,也可参与本次交易。
二、本次交易对方及资格条件
本次交易对方尚不确定,公司将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保障出售后零售业务板块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并履行社会责任、稳定员工就业,意向受让方应具备零售业务相关的行业经验及相应资质,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法律法规;且在受让公司零售业务板块之后,保证在当地合法有序经营,截至交易标的交割日的零售业务全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均由受让方通过交易标的继受,妥善进行安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初步要求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五年以上的法人主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不存在重大亏损,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在福建省内依法设立且依法纳税的受让方优先;
2、意向受让方曾经或正在经营与零售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具备交易标的所处行业运营的相关经验;
3、交易标的交割后,意向受让方应秉持维护交易标的正常经营的原则,维护交易标的经营的稳定性及持续性,截至交易标的交割日,交易标的已经签署并生效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劳动关系、租赁等)应当继续履行,交易标的不得无故解除或违约;承诺保持原有经营团队及人员稳定的受让方优先;
4、意向受让方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企业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5、意向受让方及意向受让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无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对意向受让方不构
成重大影响;
6、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意向受让方征集期:2021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2 月 9 日。意向受让方
可与公司或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联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为公司零售业务的全部资产(商标除外)和负债。
公司零售业务涉及以下全部 11 家全资子公司及 1 家参股公司,不进行单独
出售: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漳州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厦门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宁德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三明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龙岩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南平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三明新华都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赣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华都(福建)物流有限公司(公司持股5%)。
公司上述 11 家零售业务子公司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2021-9-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总资产(亿元) 25.99 17.99 18.42 22.75
净资产(亿元) 2.77 3.27 2.62 2.77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亿元) 31.73 48.19 62.51 65.60
净利润(亿元) -0.51 0.98 -0.25 -1.70
注:上述年度数据系经审计的单体报表数相加,未考虑合并抵消因素,最终出售资产财
务数据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2021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本公告日,交易标的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开展。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如能顺利完成,公司将剥离经营业绩承压的零售业务,聚焦于以互联网营销业务为主业的业务布局,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业务的战略转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集中资源,努力提升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提升公司市场价值,维护投资者利益。
本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尚无法预计该项交易获得的损益及对公司本期和
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尚不确定
本次交易处于筹划阶段,交易对方尚不确定,本次交易尚不能确定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交易进展情况依法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倘若涉及关联方,则该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六、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初步测算,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 5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预计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为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发树,没有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七、后续工作安排及风险提示
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为零售业务和互联网营销业务。如零售业务板块全部出售,公司预计重组后主要收入来源为互联网营销业务。
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或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审计或评估等各项工作。
本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及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2021-11-05] (002264)新华都: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说明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1-072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2021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已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并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
于核准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41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05,369,164 股新股,核准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8 日,
有效期 12 个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 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 管函[2008]257 号)和《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 作的操作规程》(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就 2021 年 1-9 月业绩变动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经营业绩变动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披露了《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0 年 1-9 月和 2021
年 1-9 月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 1-9 月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413,589.48 344,102.08 20.1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936.26 14,997.42 -67.0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4,969.03 12,758.29 -61.05%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871.00 18,381.15 -29.98%
项目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9 月 30 日 变动幅度
资产总额 417,997.50 355,837.89 17.4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08,952.48 100,110.69 8.83%
2021 年 1-9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413,589.48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0.19%;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
为 4,936.26 万元和 4,969.03 万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减少 10,061.16 万元和 7,789.26
万元,同比下降 67.09%和 61.05%。
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下滑主要受为了维 持市场地位保持市场竞争力公司加大了广告宣传费用投入、本期执行新租赁准则的影 响。
二、公司业绩变化情况在发审会前是否可以合理预计
公司 2021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 7,179.14 万
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4,542.41 万元,同比下降 38.75%。结合公司 2021 年 1-6 月经营
情况,为巩固和提升互联网营销服务业务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公司预计广告宣 传等费用将持续增加;此外 2021 年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公司预计可能面临经营业 绩下滑或亏损的风险,公司在发审会前对未来经营业绩下滑进行了风险提示。
三、会前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文件中对相关情况涉及的风险因素做出提示。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中关
于业绩下滑风险提示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市场风险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互联网营销起源于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以消费者为主导,可为消费者提供更大 的自由空间和选择范围,同时也为品牌商提供了新的产品推广渠道。随着全球进入互 联网时代,网络消费在整体消费市场中的占比不断提高,众多企业进入互联网营销行 业,大量大型品牌商通过互联网进行品牌宣传与产品销售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 行业竞争的风险。
目前,互联网营销行业尚未形成标准化的定价模式,行业内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 可能会出现同行公司为抢占市场份额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为,导致行业内市场竞争加
剧、行业利润水平压缩,影响行业整体议价能力,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1、业绩下滑或亏损的风险
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422.81 万元、-63,643.64 万元和 15,670.29 万元。公司于 2019 年计提了大额商
誉减值准备以及关闭处置部分亏损门店和子公司。若公司未来业务开展不及预期,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下滑或亏损的风险。
2、经营业绩季节性波动风险
互联网营销行业存在较为明显的季节性特征,主要集中在第四季度。近年来,随着阿里、京东等大型电子商务服务商举办的“双 11”、“双 12”、“618”等购物节日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对我国消费者行为习惯造成了重大的影响。我国互联网营销行业整体收入呈现下半年占比较高的情况,其中第四季度占全年收入比重较高。若公司未能在各大消费型节日中抓住市场机会,或营销方案与品牌运营方案实施不当,以及其他意外性风险的发生,将会导致公司在特定季度失去市场机会,从而对公司全年盈利水平乃至未来发展都造成一定不利的影响。
3、运营成本持续增长的风险
零售行业市场管理越发精细化,新技术、新业态模式的运用均需要较大的投入。目前公司大部分门店的经营权主要通过租赁取得,由于经营场所的选取对销售业务有重要的影响,更换成本较高,如租赁合同到期后门店租金价格上涨,公司将承担较高的租金成本;电商行业竞争加剧,且营销方式发生变化,公司为巩固和提升互联网营销服务业务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及流量推广等费用将持续增加;人才是公司持续发展的核心资源,随着人力成本的增长,公司需承担该等费用从而保持团队和人员的稳定性。当前租金、人力等支出的持续上涨趋势不可避免,公司面临运营成本持续增长的风险,该情形对经营业绩形成较大压力。”
四、业绩变动对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经营的影响
公司 2021 年 1-9 月经营业绩同比下滑主要受为了维持市场地位保持市场竞争力
加大了广告宣传费用投入、本期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等因素的影响。
执行新租赁准则将导致当期租赁费用较高,随着租赁负债的逐年摊销,以后年度
租赁费用将逐年下降,对公司经营业绩不利影响逐步降低。
若广告宣传费增加对公司销售及业绩提升不明显,将导致公司当年及以后经营业绩下滑;此外如果公司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维持和提高毛利率水平,公司经营业绩亦会受到不利影响。
五、业绩变动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将用于品牌营销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仓储物流建设项目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中仓储物流建设项目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涉及效益测算,并可为公司的仓储物流服务能力及研发能力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有利于公司持续增强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品牌营销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涉及效益测算,该项目拟打造自有品牌/开发品,毛利率高于公司目前经营的标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孵化自有品牌及开发品,扩大公司营业收入,有利于紧抓互联网营销发展趋势,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数字营销服务。
本次募投项目不会因公司本期业绩变动而发生重大变化,项目预计实施进度和预计收益、实施具体内容不会因此调整。综上所述,公司经营业绩变动情况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公司 2021 年 1-9 月业绩下滑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 2021 年 1-9 月业绩下滑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七、中介机构关于公司 2021 年 1-9 月业绩下滑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影响的核查意
见
经核查,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仍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1 年 1-9 月业绩下滑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八、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2021-11-05] (002264)新华都: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1-073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江西新华都购 物广场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赣 01 民终 439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与林则龙、张微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林则龙、张微因与公司及子公司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 纷,向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判决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共
计 9,978,452.72 元,同时请求判决公司修复房屋及设备至完好状态。2019 年 7
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2020
年 11 月,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赣 0104 民初 1607 号《民
事判决书》。公司和林则龙、张微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2 月 25 日、2019 年 3 月 13 日、2019
年 4 月 10 日、2019 年 7 月 27 日、2019 年 9 月 20 日、2020 年 11 月 12 日、2021
年 6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
告》(公告编号:2017-008)、《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2)、《诉讼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7)、《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诉 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8)、《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 《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二、终审判决内容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 01 民终 439 号]《民事判决书》内
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90,566 元,由张微、林则龙负担 63,482 元,由江西新华都
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27,084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四、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根据判决书要求及时履行相应义务。公司前期已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等规定对本案相关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200.11 万元,公司预计本次案件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最终影响以年度审计师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外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 01 民终 439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2021-11-02] (002264)新华都: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1-071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召
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保证人对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业务追加担保,担保敞口金额合计不超过(含)人民币 5 亿元。其中预计为全资孙公司西藏聚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聚量”)、西藏久实致和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久实”)提供担保敞口金额分别为 3.5 亿元、1.5 亿元。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人在担保敞口金额范围和有效期内全权负责办理担保事宜,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署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并授权董事长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担保敞口金额范围和有效期内对相关公司的担保敞口金额进行调整和循
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2021 年 5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兴
业银行福州分行”)在福建省福州市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二),公司为兴业银行福州分行与西藏聚量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2 亿元;为兴业银行福州分行与西藏久实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分别为人民币 1亿元。
本次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不涉及反担保。本次担保在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金额范围内。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西藏聚量的担保余额为0元,可用担保额度为3.5亿元;对西藏久实的担保余额为 0 元,可用担保额度为 1.5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西藏聚量的担保余额为 2 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1.5 亿元;对西藏久实的担保余额为 1 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0.5 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西藏聚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 年 12 月 09 日
注册地点:拉萨市金珠西路 158 号阳光新城 2 幢 5 单元 2 楼 2 号
法定代表人:邢涛
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互联网营销
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泸州聚酒致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公司的全资孙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9 月 30 日
(已审计) (未审计)
资产总额 143,583.47 102,043.46
负债总额 119,561.64 69,465.00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118,662.16 68,912.52
净资产 24,021.83 32,578.46
项目 2020 年度(已审计) 2021 年 1-9 月(未审计)
营业收入 104,963.25 91,927.90
利润总额 6,526.56 8,521.24
净利润 5,920.39 7,757.46
2、西藏久实致和营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 年 06 月 04 日
注册地点: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 A 区博达路 16 号院内南门第一栋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曾海慧
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互联网营销
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久爱致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公司的全资孙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9 月 30 日
(已审计) (未审计)
资产总额 29,473.45 34,869.15
负债总额 17,565.42 19,305.79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17,565.42 18,872.08
净资产 11,908.03 15,563.36
项目 2020 年度(已审计) 2021 年 1-9 月(未审计)
营业收入 37,124.30 24,635.70
利润总额 4,286.06 3,712.91
净利润 3,899.43 3,378.75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合同》(一)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保证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贰亿元整
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1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7 日止
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最高额保证合同》(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保证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壹亿元整
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1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7 日止
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是为了支持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对象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本次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全资孙公司,公司对被担保对象具有实质控制权,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发生额为 3 亿元,占公司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9.97%,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一)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二)。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2021-10-29] (002264)新华都: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07元
每股净资产: 1.5916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75%
营业总收入: 41.36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4936.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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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维赛特财经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
担任何责任。
2、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
的股票没有利害关系,本机构、本人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维赛
特财经不对因据此操作产生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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