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德奥002260≈≈维赛特财经www.vsatsh.cn(更新: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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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提示:1)因重大事项,2019年04月29日09:30起停牌
2)2021年年报预约披露:2022年04月29日
3)预计2021年年度净利润-9000万元至-6000万元,下降幅度为528.22%至38
5.48% (公告日期:2022-01-29)
4)02月28日(002260)*ST德奥:关于收到《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
的通知》的公告(详见后)
分红扩股:1)2021年中期利润不分配,不转增
2)2020年末期利润不分配,不转增
●21-09-30 净利润:-1577.30万 同比增:-160.56% 营业收入:6.41亿 同比增:1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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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标(元) │21-09-30│21-06-30│21-03-31│20-12-31│20-09-30
每股收益 │ -0.0300│ -0.0400│ -0.0200│ 0.0400│ 0.0500
每股净资产 │ 1.3927│ 1.3795│ 1.4001│ 1.4189│ 1.4220
每股资本公积金 │ 1.4364│ 1.4364│ 1.4364│ 1.4364│ 1.4364
每股未分配利润 │ -1.0981│ -1.1114│ -1.0883│ -1.0697│ -1.0607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2.0100│ -2.9800│ -1.3200│ 9.3200│ 6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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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新总股本计算│21-09-30│21-06-30│21-03-31│20-12-31│20-09-30
每股收益 │ -0.0283│ -0.0417│ -0.0186│ 0.0377│ 0.0468
每股净资产 │ 1.3927│ 1.3795│ 1.4001│ 1.4189│ 1.4220
每股资本公积金 │ 1.4364│ 1.4364│ 1.4364│ 1.4364│ 1.4364
每股未分配利润 │ -1.0981│ -1.1114│ -1.0883│ -1.0697│ -1.0607
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2.0336│ -3.0218│ -1.3291│ 2.6597│ 3.2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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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简称:*ST德奥 代码:002260 │总股本(万):55692 │法人:曹施施
上市日期:2008-07-16 发行价:6.66│A 股 (万):26520 │总经理:安明新
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流通A股(万):29172 │行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电话:86-757-88374384 董秘:陈国辉│主营范围:提供电饭煲, 电烤炉,电煎板,电压
│力锅,多用锅,电烤箱等厨房小家电产品以及
│电磁灶,电磁蒸柜等零排放智能商用厨房设备
│的研发,制造及营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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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近五年每股收益(单位:元) <仅供参考,据此操作盈亏与本公司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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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 年 度│ 三 季│ 中 期│ 一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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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 --│ -0.0300│ -0.0400│ -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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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0.0400│ 0.0500│ 0.0400│ 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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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0.0500│ 0.0300│ -0.0100│ -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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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 -0.6500│ -0.2400│ -0.2300│ -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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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 -1.9400│ -0.1600│ -0.1500│ -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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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002260)*ST德奥:关于收到《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的通知》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 德奥 公告编号:2022-027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的通知》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晚收
到公司股东代表人转来的《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等相关文件。《通知》显示,陈乙超、张宇、杨伟健、杨就妹、曹
升与杨明裕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签订了《<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
协议》,一致同意解除各方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签订的《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
托协议》,即各方基于原《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解除协议》的所涉及人员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陈乙超、张宇、杨伟健、杨就妹、曹升分别持有公司
27,800,000 股、25,000,000 股、21,000,000 股、20,000,000 股、7,000,000 股(持股
比例分别为 4.99%、4.49%、3.77%、3.59%、1.26%)。杨明裕为上述股东委托行使表决权之人员。
二、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陈乙超,身份证号码:320281********8535
乙方:张宇,身份证号码:110104********1216
丙方:杨伟健,身份证号码:440306********0012
丁方:杨就妹,身份证号码:441523********5526
戊方:曹升,身份证号码:510321********0536
己方:杨明裕,身份证号码:442530********5519
上列各方曾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签署《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并
已依法披露。现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并达成协议如下: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签订的《一致行动与表
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即甲、乙、丙、丁、戊各方之间基于原《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同时,甲、乙、丙、丁、戊五方对己方的表决权委托终止。
三、备查文件
1、《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的通知》
2、《<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6 日
[2022-02-28](002260)*ST德奥:关于公司向深交所提交听证申请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 德奥 公告编号:2022-026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深交所提交听证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已按照深交所要求提交听证申请,如公司未按期参加听证,将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公司参加了听证但深交所最终仍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一、提交听证申请的背景及情况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交易所提交的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触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4.1 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2 日
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事先告知书>暨公司股票存在退市风险的提示公告》,公告编码:2022-020 号)。
公司已在申请听证的期限内向深交所提交了听证申请,如公司未按期参加听证,将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公司参加了听证但深交所最终仍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及申辩等材料。
三、必要的风险提示
如公司未按期参加听证,将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公司参加了听证但深交所最终仍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四、其他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6 日
[2022-02-28](002260)*ST德奥: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德奥
股票代码:002260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乙超
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宇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伟健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就妹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曹升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股份变动性质:《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表决权恢复。
签署日期: 2022年 2 月 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无需获得第三方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及《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0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1
第八节 备查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ST德奥、上市公司、公司 指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60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陈乙超、张宇、杨伟健、杨就妹、曹升
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准则 15号》 指 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陈乙超 先生
姓名 陈乙超 性别 男
曾用名 无 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无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2028119890705****
住所 江苏省无锡江阴市
通讯地址 江苏省无锡江阴市
通讯方式 1386160****
(二)张宇 先生
姓名 张宇 性别 男
曾用名 无 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无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11010419920615****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
通讯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
通讯方式 1810160****
(三)杨伟健 先生
姓名 杨伟健 性别 男
曾用名 无 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无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44030619820124****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通讯方式 1367009****
(四)杨就妹 女士
姓名 杨就妹 性别 女
曾用名 无 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无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44152319660806****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通讯方式 1380224****
(五)曹升 先生
姓名 曹升 性别 男
曾用名 无 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无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51032119741001****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通讯方式 150005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与杨明裕经协商解除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
签署的《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委托杨明裕行使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陈乙超、张宇、杨伟健、杨就妹、曹升分别持有上市公司 4.99%、4.49%、
3.77%、3.59%、1.26%的股份(合计 18.10%)。2021年 12 月 9 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与杨明裕签署了《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协议》,陈乙超、张宇、杨伟健、杨就妹、曹升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给杨明裕行使。
2022 年 2 月 2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杨明裕签署了《<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
托协议>之解除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于 2021 年 12 月 9日签订
的《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陈乙超、张宇、杨伟健、杨就妹、曹升之间基于原《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同时,陈乙超、张宇、杨伟健、杨就妹、曹升对杨明裕的表决权委托终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乙超
签署日期:2022 年 2 月 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宇
签署日期:2022 年 2 月 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伟健
签署日期:2022 年 2 月 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就妹
签署日期:2022 年 2 月 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曹升
签署日期:2022 年 2 月 24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
以上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公司董秘办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所在地 广东省佛山市
公司
股票简称 ST德奥 股票代码 00226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陈乙超、张宇、杨伟 信息披露义务人 无
健、杨就妹、曹升 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2022-02-28](002260)*ST德奥: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德奥
股票代码:002260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明裕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解除,可支配表决权减少。
签署日期: 2022 年 2 月 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无需获得第三方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及《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9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0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1
附表: ......12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ST德奥、上市公司、公司 指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60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杨明裕
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准则 15号》 指 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杨明裕 性别 男
曾用名 无 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无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44253019611214****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通讯方式 136026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股东陈乙超、张宇、杨伟健、杨就妹、曹升经协
商解除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协议》,信息披露义
务人不再受托行使股东陈乙超、张宇、杨伟健、杨就妹、曹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陈乙超、张宇、杨伟健、杨就妹、曹升分别持有上市公司
4.99%、4.49%、3.77%、3.59%、1.26%的股份(合计 18.10%)。2021年 12月 9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股东陈乙超、张宇、杨伟健、杨就妹、曹升签署
了《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协议》,陈乙超、张宇、杨伟健、杨就妹、曹升将所
持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
2022 年 2 月 24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陈乙超、张宇、杨伟健、杨就妹、曹升
签署了《<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各方于 2021 年 12 月 9日签订的《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陈乙超、
张宇、杨伟健、杨就妹、曹升之间基于原《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形成的
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同时,陈乙超、张宇、杨伟健、杨就妹、曹升对信息披露义
务人的表决权委托终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明裕
签署日期:2022 年 2月 24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
以上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公司董秘办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 上市公司所在地 广东省佛山市
限公司
股票简称 ST德奥 股票代码 00226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杨明裕 信息披露义务人 无
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增加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化 减少 ? 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否?
实际控制人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选)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表决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权委托拥有 100,800,000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表决权比例为 18.10%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亦不拥有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表决权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时间:2022年 2月 24 日
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 方式:表决权委托解除
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 不适用
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是□ 否□ 其他 ?
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明确计划但不排除于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
持 股份的可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是□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 否?
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不适用
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
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不适用
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 不适用
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此页无正文,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明裕
[2022-02-18]*ST德奥(002260):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ST德奥被立案
▇上海证券报
2月17日晚间,*ST德奥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当日,*ST德奥还披露了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称,公司存在治理运作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资料显示,*ST德奥全称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公司官网显示其主要业务为无人机研发生产服务。由于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ST德奥于2019年5月15日暂停上市。其间,公司一直在推动重整,试图恢复上市。
2020年6月,*ST德奥与联储证券签署关于推荐恢复上市的协议书。联储证券于2020年7月初协助*ST德奥向深交所提交了恢复上市申请文件。
2022年2月8日,*ST德奥发布公告称,联储证券向公司发函表示,有充分理由认为*ST德奥已不具备恢复上市的条件,不再为公司恢复上市提供推荐服务。联储证券对此给出三点理由,第一点便是,预计公司2021年全年继续亏损,持续经营能力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已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此外,联储证券表示,*ST德奥对外存在一起涉及25亿元的官司,以及重整引入投资人之间存在不和的情况。
*ST德奥在随后回复深交所的关注函中,“回怼”了联储证券,并表示自身仍具备恢复上市条件。
*ST德奥认为,联储证券的部分结论不具备客观依据,公司重整以来,逐步优化调整产品结构,业务结构得到改善;同时,选任新的管理层后,管理水平得到提高,经营效率得到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将得以改善。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述表述迅速被监管机构关注。《决定》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的表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一致,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此外,《决定》还认为,公司2021年12月30日拒绝相关人员进入公司,导致其无法在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此后又认为相关股东投票不具有有效性。公司不能提供拒绝相关股东进入公司的合理依据,公司及相关律师不能提供认定相关股东网络投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这些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当日,*ST德奥还披露,公司在2月16日晚收到深交所发出的《事先告知书》。深交所表示,由于联储证券不再为公司恢复上市提供推荐服务,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4.1条、第14.2.1条、第14.2.6条关于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规定。深交所上市委员会未通过公司恢复上市申请。
*ST德奥表示,公司将尽快落实申请听证,持续关注后续发展情况。公司还表示,因上市委员会工作会议未审核通过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续在听证上公司提出的质证或意见未能获得监管部门采纳,则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2-02-18](002260)*ST德奥:关于收到《事先告知书》暨公司股票存在退市风险的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德奥 公告编号:2022-020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事先告知书》暨公司股票存在退市风险的
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晚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2)第 98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
因你公司 2017 年、2018 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你公司
股票自 2019 年 5 月 15 日起暂停上市。2020 年 7 月,你公司向本所提交了股票
恢复上市申请并获得受理。
2022 年 2 月 14 日,本所第十届上市委员会召开第 383 次工作会议,你公司
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根据本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你公司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 月修订)》第 14.4.1 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相关规定,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公司后期安排
公司将尽快落实申请听证,持续关注后续发展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因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会议未审核通过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续在听证上公司提出的质证或意见未能获得监管部门采纳,则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8 日
[2022-02-18](002260)*ST德奥:关于收到《关于不同意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公告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德奥 公告编号:2022-021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关于不同意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晚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不同意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深证上(2022)第 155 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决定》主要内容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 2017 年、2018 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你公
司股票自 2019 年 5 月 15 日起暂停上市。2020 年 7 月,你公司向本所提交了股
票恢复上市申请并获受理。
2022 年 2 月 8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保荐机构终止恢复上市保荐通知
函的公告》。公告称,你公司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表示,有充分理由认为你公司已不具备恢复上市的条件,不再为你公司恢复上市提供推荐服务。
2022 年 2 月 14 日,本所第十届上市委员会召开第 383 次工作会议,对你公
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 4.1 条规定,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应当由保荐人保荐;第 14.2.6 条规定,保荐人应当对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
根据你公司 2022 年 2 月 8 日的公告,联储证券不再为你公司恢复上市提供推荐
服务。因此,你公司不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4.1 条、
第 14.2.1 条、第 14.2.6 条关于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规定。上市委员会未通过你公司恢复上市申请。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2.15 条规定,依据上市
委员会审核意见,本所决定不同意你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在收到
本决定后及时公告。
公司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8 日
[2022-02-18](002260)*ST德奥:关于收到《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德奥 公告编号:2022-023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收到广
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26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公司治理运作不规范
一是 2021 年 12 月 30 日,你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股
东前往现场出席会议,在出示了身份证明、股东证明等材料的情况下,你公司拒绝相关人员进入公司,导致其无法在公司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当日,相关股东分别进行了网络投票,但你公司及股东大会见证律师认定相关股东投票不符合《一致行动与委托表决权协议》的约定,不具有有效性,因此未将相关股东网络投票(涉及 10,08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10%)计入各项议案投票结果。在我局核查工作中,你公司不能提供拒绝相关股东进入公司的合理依据,你公司及相关律师不能提供认定相关股东网络投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是2021 年 12 月,你公司有关副总经理在未获得公司董事会及时任总经理授权的情况下,代为行使总经理职权,处理公司用章、资金等重要内部审批事务。上述情况违反了你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 29 号)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二、有关公司治理运作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在 2022 年 2 月 12 日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德奥通用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回复》公告中,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该信息披露内容与公司实际情况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第四十八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8 日
[2022-02-18](002260)*ST德奥: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一)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 德奥 公告编号:2022-024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佛山市南海邦芝
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16 日收到广东省佛山
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海区法院”)案号为“(2022)粤 0605 民初 83 号”、
“(2022)粤 0605 民初 87 号”、 “(2022)粤 0605 民初 93 号”、 “(2022)粤 0605
民初 93 号”的传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传票显示,南海区法院受理的原告曹升、张宇、杨就妹、杨伟健与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佛山市南海邦芝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公司在
内 3 名被告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的开庭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23 日。
曹升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重整股份认购行为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投资款 17,640,0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按投资款本金 17,640,000 元为
基数,以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 四倍 15.4%计算,自 2020 年 7 月 23 日起计算至
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12 月 23 日(17 个月)资金占用费为 3,848,46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损失 1,764,000 元;
5、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6、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 39,128,460 元。
张宇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重整股份认购行为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投资款 63,000,0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按投资款本金 63,000,000 元为
基数,以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 四倍 15.4%计算,自 2020 年 7 月 16 日起计算至
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12 月 18 日(17 个月)资金占用费为 13,744,50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损失 22,848,000 元;
5、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6、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 99,592,500 元。
杨就妹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重整投资人指定与分配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投资款 50,400,0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按投资款本金 50,400,000 元为
基数,以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 四倍 15.4%计算,自 2020 年 6 月 20 日起计算至
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12 月 20 日(18 个月)资金占用费为 11,642,40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损失 42,840,000 元;
5、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6、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 104,882,400 元。
杨伟健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重整投资人指定与分配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投资款 52,920,0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按投资款本金 52,920,000 元为
基数,以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 四倍 15.4%计算,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起计算至
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12 月 19 日(18 个月)资金占用费为 12,224,52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损失 44,982,000 元;
5、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6、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 110,126,520 元。
注:被告一为公司,被告二为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三为佛山市南海邦芝电器有限公司
二、公司对本次诉讼的说明
曹升、张宇、杨就妹、杨伟健为公司 2020 年重整期间引入的财务投资人,
根据本次法院发来的文件显示,上述四人起诉公司在 2020 年重整期间隐瞒重大债务(指广州农商行案件),欺诈其等投资人出资参与破产重整,致使其遭受损失。
公司就此案件再次作出说明:
1、2020 年 11 月,公司在收到广州农商行《告知函》后,立即启动了内部
核查程序,经认真仔细核查:(1)公司档案中没有《告知函》所涉及的《差额补足协议》等相关资料;(2)没有关于《差额补足协议》涉及的印章使用登记记录;(3)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没有相关会议记录和表决事项,也没有相关的信息披露;(4)访谈公司时任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均明确表示:不知道涉及《差额补足协议》的相关事项,也没有就该事项进行过沟通或召开过会议;(5)与该时点前后两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朱家钢、王鑫文短信联系,均回复:不记得存在《差额补足协议》涉及的事项。
2、经过内部核查没有发现存在《差额补足协议》相关事项后,公司多次拨
打《告知函》留名联系人电话。在一周后对方接听电话取得联系,公司随即向对方表明身份并向其了解相关情况、索取文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该行留名联系人表示会安排该行律师联系我公司,但公司一直未收到其回复。此后,公司又多次主动去电了解情况并索取相关文件、资料,但广州农商行均以不方便为由拒绝提供。
3、为了解事实真相,履职尽责,全面、客观、准确回复监管机构问询,2020年 12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法务、保荐机构、律师以及股东代表一行五人于下午两点到达广州农商行总部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 号),力图在现场就《告知函》的事项与广州农商行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当面沟通,了解事情经过、还原事实真相。我方人员出示并登记了身份证、电话号码和其他工作证明后,广州农商行以防疫、安全需要和访谈人员身份无法核实为由推诿阻挠。经过近半小时交涉和两个多小时的等待,最后仅公司董秘和律师于五点半左右被放行进入广州农商行。广州农商行留名联系人和两名律师接待我方人员,在会见中全程不回应公司提出的“了解《差额补足协议》签署真实背景及相关情况”的诉求,始终拒绝提供《告知函》所涉及的《借款协议》、《担保协议》及《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也不同意在现场浏览查看相关资料、文件。截至目前,广州农商行拒绝向公司提供任何《差额补足协议》签署背景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此外,公司因被债权人申请,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
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公告了债权人申报的相关事项。广州农商行的分支机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以下简称“海珠支行”)与公司存有借贷业务,并就海珠支行的债权进行了申报,亦多次与公司进行了当面交流。广州农商行及海珠支行从未书面或口头提及所谓《差额补足协议》事项,广州农商行也未就所谓《差额补足协议》招致的债权或者可能招致的债权进行申报。广州农商行是专业的金融机构,同时也是香港联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其应该知道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和对外披露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也应察觉到《差额补足协议》中借款主体华翔公司存在的财务危机(经查,2019 年 1 月《差额补足协议》涉及的借款主体华翔公司就已涉入多起诉讼,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但广州农商行对如此大额借款和涉及担保
事项未履行风控措施,忽视和放任该等风险发生并长期存在,明显不合常理,属于非善意第三人。
综上,公司不存在隐瞒重大债务,欺诈投资人出资参与破产重整的情况。公司认为,曹升、张宇、杨就妹、杨伟健等四人向公司及子公司提起诉讼之理由不成立,存在恶意、故意的行为。公司已着手聘请专业法律团队进行应诉,包括案件分析,整理材料,形成应诉方案等。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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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2022)粤 0605 民初 83 号”、 “(2022)粤 0605 民初 87 号”、 “(2022)
粤 0605 民初 93 号”、 “(2022)粤 0605 民初 93 号”传票等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8 日
[2022-02-18](002260)*ST德奥: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二)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 德奥 公告编号:2022-025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 2 月 16 日收到广东
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海区法院”)案号为“(2022)粤 0605 民初 1721 号”的传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传票显示,南海区法院受理的原告曹升、杨就妹、杨伟健与公司的“公
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开庭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 日。
曹升、杨就妹、杨伟健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被告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全部决议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已聘请专业法律团队进行应诉,包括案件分析,整理材料,形成应诉方案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 司 郑 重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2022)粤 0605 民初 1721 号”传票等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8 日
(一)龙虎榜
【交易日期】2018-12-25 连续三个交易日内,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ST证券、*ST证券:
累计跌幅偏离值:-13.29 成交量:3781.00万股 成交金额:14006.00万元
┌───────────────────────────────────┐
| 买入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
|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金碧路证|718.09 |66.23 |
|券营业部 | |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源|619.88 |-- |
|深路证券营业部 | |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汤家桥路证券营|296.78 |97.42 |
|业部 | |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72.84 |257.90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东海大道凤凰大|264.85 |23.67 |
|厦证券营业部 | | |
├───────────────────┴───────┴───────┤
| 卖出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
|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城中中路证券营|2.62 |600.78 |
|业部 | |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壹方中心证券营|165.63 |388.64 |
|业部 | |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虹口区横浜|234.26 |381.66 |
|路证券营业部 |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0.99 |336.35 |
|业部 | |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青年大道证券营|227.90 |267.15 |
|业部 | | |
└───────────────────┴───────┴───────┘
(二)大宗交易
┌─────┬───┬────┬────┬───────┬───────┐
|交易日期 |成交价|成交数量|成交金额| 买方营业部 | 卖方营业部 |
| |格(元)| (万股) | (万元) | | |
├─────┼───┼────┼────┼───────┼───────┤
|2017-11-08|17.00 |118.00 |2006.00 |广州证券股份有|广州证券股份有|
| | | | |限公司上海杨高|限公司上海杨高|
| | | | |南路证券营业部|南路证券营业部|
| | | | | | |
└─────┴───┴────┴────┴───────┴───────┘
=========================================================================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维赛特财经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
担任何责任。
2、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
的股票没有利害关系,本机构、本人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维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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